王玉初:报告个人事项不能含糊

30.12.2013  13:21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12月29日新华网)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既是自证官员清白,消弭社会上仇官心理的举措,也可考验官员自律与道德水准。在笔者看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能含糊。

  一是,报告的主体不能含糊。到底是哪一层级的领导干部需要如实报告自己的情况呢?是乡科级,还是更高层级?事实上,有些干部行政级别不高,但因职责分工而掌握不小的实权。近年来,小官大腐的案例并不鲜见。2011年,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干部李华波携近亿元资金潜逃,他只不过是个股级干部。同时,还有一些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手中也掌握着一定的实权,若缺少监督也会滋长出腐败来。另外,国有企业中曝露出的腐败案例,亦说明国有企业中的领导干部也有必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所以说,不仅仅是公务员,所有的财政供养人员(政府救助的贫困人员除外)和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都应报告个人事项。

  二是,报告的事项不能含糊。领导干部到底需要报告哪些个人事项,不能统笼含糊,要具体明确,易于操作。这就需要对个人必须报告的事项列出详细的清单,让报告者对照清单如实报告。对此,既要防止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挂一漏万,要也要防过分扩大化,当保护报告人的合法隐私。

  三是,对报告行为的监督不能含糊。领导干部是否报告,是否如实报告,不能结果都是一个样。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工作,本身并不存在多少技术上的难题,关键在于报告人的态度上。对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者,应应给予惩戒。上述《通知》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这样的规定,虽说会有一定的效果,只是仍过于笼统。首先,“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与之相对应的,何谓正当理由?必须明确,不能随便找个理由都可以称之为正当理由而不如实报告吧。其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这里涉及到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如何区分情节轻重?我看,何谓情节轻,何谓情节重,都该具体明确,有可操作性。

  四则,主要领导干部和监督者本身带头报告个人事项不能含糊。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中,主要领导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不可或缺。自上而下地推动个人事项报告,会获得更多的支持,减少阻力。同时,对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的个人事项报告,既是打铁还要自身硬的要求,也会让他们执行监督时更具有说服力。

  五则,查证领导干部个人事项不能含糊。从一些反腐案例来看,不太会有人主动报告自己包养了情妇,自己贪污了多少钱财,也不会报告自己将多少钱财转移到了国外或者子女名下……这就需要监督者查证个人报告事项不含糊,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让反腐败既打“老虎”也不放过“苍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