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丘街周边旧改下达“征收令”

27.10.2015  09:41

   被征收户数319户,私房住宅12月10日前搬迁交房可获最高奖励

  昨天,东湖区环丘街周边地块旧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正式下达房屋“征收令”,工作人员在征收范围内张贴了《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书》及《补偿方案》。该地块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2.55万平方米,被征收户数约319户。

   征收私房住宅

  产权调换可选铁线湖

  或九龙湖小区

  私房住宅实行房屋就近(异地)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即签即办。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实行就近和异地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实行就近产权调换:按“征一还一、就近靠档”原则进行安置;“征一还一”即被征收房屋原房产证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与安置房不结算房屋价值差价,“就近靠档”即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最接近户型靠档,但应确保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不找差价;在就近靠档户型内,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5平方米内(含)按优惠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70%)结算;超出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在就近靠档户型内,安置房公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不含土地价格)结算。

  实行异地产权调换:按照“用地段区位换面积”的办法进行优惠安置,被征收人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优惠。

  就近产权调换地点为铁线湖周边地块安置房小区;异地产权调换地点为红谷滩九龙湖安置小区(期房)。

   多层建筑安置小区过渡期24个月

  过渡期限方面,多层建筑安置小区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安置小区、多层与高层混合安置小区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从完成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产权调换安置房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偿方面,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5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5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3元。

  临时安置补偿方面,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结算;户结算后少于600元/月的,按600元/月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户结算后少于600元/月的,按600元/月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本市常住户口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市城区内仅此一处住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含)的部分按成本价(含土地成本)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本市常住户籍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6平方米小于50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至50平方米(含)的部分按成本价(含土地成本)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12月10日前搬迁交房可获最高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和奖励方面,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另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再按时间分段给予奖励:在2015年12月20日(含)前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在2015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含)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在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9日(含)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在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19日(含)完成签约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在2016年1月19日前没有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本市常住户口(已登记建筑以登记产权人为准,未登记建筑以调查、认定为准)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6平方米且在本市城区无其他住房及非住宅的,按36平方米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助和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另按36平方米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再按36平方米的市场评估价依照前款规定分段给予奖励。

  对在2016年1月19日(含)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每提前一天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按每户每日300元奖励,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12000元,即2015年12月10日(含)前搬迁交房。

  对整栋(片区)、整个征收范围提前搬迁的被征收人,按提前搬迁的时段给予一定奖励。

   征收私房非住宅

  符合“住改非”条件

  按非住宅货币补偿

  征收私房非住宅,被征收房屋已取得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原为住宅房屋在2001年10月1日(含)前已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至房屋征收时一直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征收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货币补偿。符合上述“住改非”条件的非住宅房屋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和面积以东湖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的为准。

  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搬迁补偿按5元/平方米或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面,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进行补偿。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征收私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执行。

   提前搬迁给予6个月

  临时安置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方面,征收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另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奖励。临时安置补偿奖励标准按征收私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执行。

  提前签约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对在2016 年1月19日(含)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10元奖励;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200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1000元奖励;经营性非住宅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60000元,非经营性非住宅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30000元;即2015年12月20日(含)前搬迁交房。

  拥有合法私人经营性非住宅房屋产权的被征收人在2015年 12月20日(含)前完成搬迁交房的,可享受回购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鼓励政策。(李旸 记者 吴跃强 文/)

6月29日停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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