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环保局拒公开环评成被告 环境公益诉讼待“破冰”

01.06.2015  10:40

  2015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其设定了更细的信息公开要求,同时设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民间力量有序纳入环境治理机制中。尴尬的是,法令实施半年以来,尽管环境污染事件屡屡曝光,我省的环境公益诉讼依旧难以“破冰”。

  4月23日,由于申请公开环评信息被拒,24岁的环保志愿者孙洪彬以个人身份起诉萍乡市环保局“未按法律规定公开有关信息”。5月8日,他收到了萍乡安源区法院的受理通知书。5月29日,孙洪彬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案件的受理,无疑对江西环境公益诉讼的未来,发出了一个好信号。

  案例

  地方环保部门拒公开环评信息

  原告孙洪彬29日向记者提供了本案的起诉状。起诉状显示,由于在线监测平台多次显示萍乡萍钢钢铁有限公司二氧化硫排放超标,今年1月15日,他通过EMS邮政特快向被告萍乡市环保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书面公开如下信息:“萍乡萍钢钢铁有限公司环评报告;萍钢钢铁有限公司180m2烧结机烟气脱硫项目环评报告;萍乡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报告”。

  “1月28日,萍乡市环保局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了我们,并在回复中写道:‘根据2014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有关条款规定,2014年1月1日之后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才要求公布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由于上述报告均是在2014年1月1日前批复的,因此无法公开其全本。’”孙洪彬告诉记者。

  孙洪彬等人认为:“第一,环保局并未按照要求给予书面回复;第二,该局误读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该指南是在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并不是说2014年1月1日之后的环评才能公开。”2月5日,孙洪彬等人向江西省环保厅提出行政复议。4月14日,省环保厅公布行政复议结果,同样持“2014年1月1日前已批复的环评报告无需全本公开。”的观点。4月23日,孙洪彬向萍乡安源区法院寄出了对萍乡环保局信息公开答复不满意的行政诉讼书,5月8日,他收到了法院的受理通知书。“预计近期就可以开庭”孙洪彬说。

  说法

  江西环保公益诉讼处萌芽状态

  记者了解到,虽然新《环保法》明确了社会组织可作为主体,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即使公众及媒体曾多次曝光各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事件,在江西这类诉讼基本处于停滞的状态。

  今年1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向九江市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责令都昌县林业局公开《华能蒋公岭风电场工程项目》所选厂址树木采伐的采伐许可证的信息等,相关资料显示,这也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社会组织在江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案。

  与中华环保联合会这类老牌的全国性环保组织不同,记者了解到,在江西,绝大多数的社会组织甚至连起诉的资格都没有。原因在于:社会组织作为诉讼主体进行环境公益诉讼,首先要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其次要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事实是,这类组织,尤其是民间组织在江西几乎为零。“以南昌为例,正式注册的环保类组织只有两个,且都是注册不到一年。”南昌市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即使有了诉讼资格,没有政府支持,光靠民间组织的力量,太难了”,景德镇环保公益人士曹俊告诉记者,“我曾以个人身份起诉某地环保部门,首先立案就很困难,立案之后,还要去调查,去取证,而诉讼材料的审定,必须要由官方来认证,民间认定的证据,并不具备司法效益,只能作为旁证,法院也不一定认可。”曹俊表示,那一次起诉,他不仅花费了四五千元,更重要的是,来回调查取证消耗精力太大,而问题最终没有得到解决。“另一个很现实的情况在于,一些造成环境污染的大企业,往往牵涉到当地的GDP,基于利益关系,地方政府很容易对环保组织的诉求置之不理。

  “律师也难请,基本上很少有江西本地的律师会愿意接下这类案件。”江西青赣环境交流中心负责人刘丹告诉记者。据了解,孙洪彬此次起诉萍乡环保局的案件,也是请的贵州的一名公益律师。

  环保人士们认为,目前江西的环境公益诉讼仍处于“萌芽”状态,其真正产生社会效应或许还需要5年甚至更久的时间。

  未来

  检察机关直接向污染“亮剑

  日前,为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江西推出了一系列新的探索,其中,检察机关探索的生态公益诉讼制度, 为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事件的司法介入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江西省检察院民行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全国正在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即针对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刑事司法手段无法追究,行政主管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没有其他适合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包括针对侵权主体的起诉和针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机关的起诉。”检察机关直接向环境污染“亮剑”,其相对个人及社会组织而言,无疑更具公信力和专业性。

  记者了解到,其实,江西以检察机关作为主体起诉污染行为早有尝试。2008年间,新余市仙女湖有两家企业生产倾倒废弃物,在环保部门没有及时介入的情况下,当地渝水区检察院代表仙女湖周边居民提起公益诉讼。最终,一家企业进行整改,一家企业整体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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