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家企业吃环保罚单 最高罚款12万元

19.03.2015  12:17

  3月18日,省环保厅通过官网公开了对大余章源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下称“大余章源生态旅游”)、江西农大锐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西农大锐特化工”)、九江华孚纤维有限公司(下称“九江华孚纤维”)的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注意到,这是省环保厅今年开出的头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具的日期均为3月9日。

  两企业项目未批先建 一企业废水总磷超标

  省环保厅公布的赣环行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1月27日,该厅对大余章源生态旅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环保部门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于2009年对道源书院、飞云山矿泉水厂(现设计生产规模为30吨~40吨每天)进行改扩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赣环行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月11日,省环保厅对江西农大锐特化工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建年产600吨农药原药、4500吨农药制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环保部门批复,主体工程擅自于2014年6月开工建设,已基本完工1栋办公楼、1栋检测楼、4栋车间的主体框架。检查当日,省环保厅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环责改〔2015〕3-3号),要求该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赣环行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1月24日,省环保厅对九江华孚纤维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取样监测显示:总磷值为3.34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家企业吃罚单最高罚款12万元

  省环保厅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省环保厅决定对大余章源生态旅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2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该公司应立即停止以上两项目的扩建,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方可正式投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省环保厅决定对江西农大锐特化工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该公司应立即停止上述项目的建设,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方可正式投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九江华孚纤维处以罚款1.9658万元,并责令该公司加强水污染物的治理,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实施按日计罚

  记者注意到,在对3家违规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每家企业罚款金额的后面,省环保厅均有这样的表述: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该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这意味着,如果上述3家企业有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实施按日计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提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保部或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省环保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江南都市报记者陈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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