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

09.12.2013  13:43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3〕25号),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将由我厅审批的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详见附件)。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得到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环保厅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项目目录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省环保厅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权限的项目目录


类别

1

电石项目

2

制盐项目(自备热电的除外)

3

烟草(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4

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项目

5

10万吨及以下煤炭开发项目

6

农药中间体项目

7

非跨设区市的铁路建设项目

8

油库、气库及非跨设区市石油、天然气管线项目

9

热镀锌、电泳项目

10

高速公路互通连接线

11

航道工程及防波堤、船闸、通航建筑物等水运辅助工程

12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旅游开发项目

13

水库项目

14

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新建项目

15

30万亩及以上灌区改造项目

16

非跨设区市的引水工程项目

17

非跨设区市的防洪工程项目

18

地下水开采项目

19

农业垦殖和农产品基地项目

20

经济林基地和森林采伐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