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部分辐射管理权限的通知
06.11.2013 16:04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及输变电项目的日常监管,经研究,我厅决定委托你们行使部分辐射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负责对辖区内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负责对辖区内110kv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管理要求
(一)项目审批与验收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项目审批与验收程序,并在网上公示。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程序与许可条件,并在网上公示。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应按国家要求在辐射安全监管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凡是未通过系统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备案
每年七月(上半年)及次年1月(上年度)将辖区内项目审批、验收及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情况报我厅备案。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格式
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许可证序列号由我厅统一编制。
四、委托时效
以上委托事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
五、监管要求
各设区市要严格依法依规行使委托的管理权限,如发现违规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现象,我厅将收回上述管理权限。
2013年10月29日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06.11.2013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