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原标题:我省正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3月26日起施行 全省69227对夫妇符合新生育政策
中国甘肃网3月27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首席记者梁峡林 实习生高枭) 3月26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进行修改,将“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并将从3月26日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虽然仅是几个字之差,但却为全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69227对育龄夫妇带来了生育福音。
业内解读: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甘肃为西北首个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主任委员庞波当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修改仅就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此前,省政府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了《甘肃省实施单独生育两孩政策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通过,该《方案》也将从即日起与新修订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庞波表示,国家授权各地对计生条例进行调整,我省是行动较早的省份,并很快出台相关规定,这在西北五省区是第一个,在全国也走在了前列。“单独两孩”政策,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高度拥护,很快以全票获得通过。
庞波说,尽管对计划生育条例做了微调,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没有变。国家也在组织力量对原有计划生育法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意图随时代变化而适当调整,若国家上位法调整后,我省也将会进行相应调整。
记者连线:“符合条件”夫妻对是否生二胎意见不一
也许是网上长时间发酵“单独两孩”政策的缘故,针对我省将从即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个市民,他们对这个消息反响不一。
家住城关区的姚先生夫妇都是独生子女,一个5岁的儿子由退休的姥姥带着。因为是双独,双方老人希望他们能再生一个孩子。但小两口商量后仍是不愿意再生育。“养育的各种成本太高,生活压力这么大,精力难跟上,再加上日后的上学压力,想想都令人头疼……”记者了解到抱有姚先生夫妇这样想法的年轻夫妇不在少数。个别“80后”双独夫妻,如果不是父母施加压力,连一个都不想生,更不用说生第二个孩子了。
今年30岁的李先生是独生子,女儿刚2岁。得知“单独两孩”政策将放开的消息后,夫妻俩的意见则不统一。在妻子看来,“还清房贷还早着呢,没有老人帮忙,养育一个孩子都让我俩精疲力尽,再生一个,我们都不知道怎么带了?”而李先生则认为,传宗接代责任重大,累点也值得。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城乡独生子女生育意愿比较研究》表明,明确表示愿意生第二个孩子的,城市双独家庭仅为26.13%,农村双独家庭仅为36.33%。而根据在江苏省实施的一项五年跟踪调查,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农村人群中,只有约三分之一生育了第二个孩子,三分之一人群明确表示放弃生育第二个孩子,另有三分之一处于观望状态。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要求各地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法规或作出规定,依法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受省政府委托,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刘维忠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了《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说明》。《说明》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决策部署。
我省自上世纪70年代全面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省累计少生1000多万人。自2002年以来人口自然增长率连续12年控制在7%。以下,低生育水平长期保持稳定。但是,和其他省份一样,我省老年人口规模进入增长期,人口结构性矛盾逐步显现,持续趋减的劳动力资源必将会给我省可持续发展带来影响。
刘维忠说,我省是全国较早开展农村普生二孩试点、实施双独生育两孩政策和取消生育间隔限制的省份之一。
刘维忠进一步解释,根据新政策,目前全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育龄夫妇共有78905对,如果减去现行生育政策允许生育二孩的9678对农业人口一女孩夫妇,实际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育龄夫妇有69227对。如果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育龄夫妇5年内全部生育二孩,全省平均每年出生14700多人,全省人口自增率将提高0.54个千分点。2012年全省人口自增率为6.06%。,加上0.57个千分点为6.63%。;如果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育龄夫妇3年内全部生育二孩,平均每年出生23000多人,全省自增率最多提高0.90个千分点,全省人口自增率为6.96%。。上述两种情况都不会突破“十二五”人口控制目标。从以上数据分析来看,实行单独两孩政策后,全省既不会出现人口大幅增长情况,也不会突破既定的人口计划。
首席记者梁峡林实习生高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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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款
修改后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四、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第二十条规定,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第二十一条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