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通知
赣食药监保〔2014〕23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告知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普通食品。发现企业存在上述行为的,应当要求企业立即改正,停止生产销售,并主动召回相关产品;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请各设区市工商局及时告知辖区内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的普通食品。发现企业存在上述行为的,应当要求企业立即改正,停止经营;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于既未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也未取得相应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如发现其生产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由各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予以查处。
四、对于黑窝点非法生产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查处中遇到的问题和发现的重大线索,请及时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刘海刚
电话(传真):0791-88158063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8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
违法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已明确,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告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使用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普通食品,不得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的普通食品。发现企业存在上述行为的,应当要求企业立即改正,停止生产和经营;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使用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应当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对于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予以查处。
三、对于黑窝点非法生产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