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立法治理生活垃圾:个人不交垃圾费或罚款千元

14.03.2015  00:17

  中新社广州3月13日电 (程景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3日发布《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对外公开征求立法意见。

  草案提出,单位和个人应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缴纳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缴费、责令限期缴费又不执行的,对单位处以应缴费用三倍以上、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人民币(下同)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费用三倍以上、最高一千元的罚款。

  该草案规定,广东市、县(区)政府应当把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结论向社会公布。

  在生活垃圾处理上,上述草案提出,重点发展焚烧发电方式,积极发展生物处理方式,合理统筹填埋处理方式;鼓励以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集约化建设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其中,生活垃圾处理规模达到500吨/天及以上的行政区域,应当优先论证焚烧处理方式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