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日前,省能源局与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联合印发《江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办法》,明确首先开放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其单位能耗应领先本省行业内平均水平。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须具备两个准入条件:一是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并经核准,环保排放达标并已获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二是机组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并入江西电网运行的公用火电机组。
参加直接交易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输配电价、输电损耗、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组成。其中,直接交易成交电价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双边协商确定或集中撮合形成。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内蒙古东部和江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规定执行输电损耗由江西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向电力用户代为征收。
根据《江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办法》的相关要求,省能源局制定了《江西省2015年度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明确2015年度直接交易试点具体步骤为:年度实施方案发布、企业申报(各市区市上报截止日期:2014年12月25日)、资格审查、双边协商(达成交易意向截止日期:2015年1月31日)、交易撮合、输电损耗确定、合同签订、交易执行。
《江西省2015年度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确定2015年度直接交易试点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明确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可与多个电力用户进行交易;电力用户只能与一家发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
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电力用户年度交易电量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千瓦时,不高于5亿千瓦时;发电企业年度累计交易规模不高于5亿千瓦时,其设备利用小时数(含交易、代发、外送等电量)原则上不高于560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