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求职成功欲入职遭拒 节目组是否有责任
近年来,众多的电视求职节目让大家眼前一亮。近日,网友@鹏媒体赵鹏(以下简称赵鹏)在参加一档电视求职节目中,得到某公司CEO的口头许诺,岗位是产品经理。但当赵鹏要求办理入职时,却横生波折,未能如愿,遂将拒绝录用自己的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日前,法院要求当事人先申请劳动仲裁;而让当事人始料未及的是,公司方也对他提起了诉讼。
电视节目中的录用承诺是否有效?求职者难入职,能否索要赔偿?对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新法制报记者独家对话该求职者的代理律师赵占领。
赵鹏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电视求职录用承诺是否有法律效力?
网友@鹏媒体赵鹏于9月28日在参加某卫视电视招聘节目录制时,获得某公司CEO许诺的产品经理一职。节目播出后,他去公司报到,却被告知没有合适的职位提供,且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赵鹏指责公司方“没有诚信”。而公司方则回应称,应聘者赵鹏本人对于入职态度不明朗不积极。
新法制报:电视求职,其实是双向选择,如果双方达成意向,公司老总也公开许诺录用,那么这种许诺具有法律效力吗?
赵占领:有法律效力。在节目现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了具体的职位、职责及劳动报酬,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条件,然后原告现场表示接受该要约,即做出了承诺。依据合同法,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只是这种合同是口头合同。其法律性质是预约合同,即为签订劳动合同而成立的一种合同,包含了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比如工作职位、劳动报酬、工作职责等。
新法制报:电视节目本身有一定的娱乐性,这对许诺的法律效力会产生影响吗?
赵占领:不影响。第一,节目本身宣称是求职招聘的平台;第二,只要节目当中作出了有效的要约和承诺,预约合同即成立,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这与节目是否具有娱乐性没有必然关系。
新法制报:如果公司方事后“反悔”,且提高入职条件,这类做法合理吗?
赵占领:招聘单位事后反悔、新设条件的做法应当视为单方变更合同内容,除非求职者接受,否则是无效的。
新法制报:站在公司的角度来看,企业老总可能是受到了现场的气氛感染,一时头脑发热作出录用决定,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公司用人,是否强人所难?
赵占领:因各种因素影响,通过电视节目进行招聘,单位掌握的求职者的信息不一定全面、准确,参加节目的目的往往是宣传营销和招聘人才,理应认识到这种招聘方式的局限。既然预约合同成立,就应遵守,除非节目事先明确说明或者告知求职者,现场招聘成功仅意味着获得面试资格,否则就应在节目之后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求职者“正当权益”会否被支持?
因不满应聘公司的消极态度,赵鹏拟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对方,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新法制报:赵鹏找你出任代理律师时,你第一感觉是什么?
赵占领:对于这个案件,我首先感觉还是比较有意思的,属于类型比较新的案件,而且电视求职类节目可能或多或少都存在类似问题,因此,案件本身应该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新法制报:对这类法律关系,之前有研究吗?
赵占领:以前也关注过求职节目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代理过类似案件,赵鹏找我之后,了解了更全面的信息,个中的法律关系分析得比较透了。
新法制报:赵鹏目前主张的损失主要包括哪些?如何确定?
赵占领:损失包括交通费和因为信赖被告而放弃、错过其他求职机会的损失,总计索赔10万元。赵鹏在节目现场选择了某律所和该公司,前者给的月薪是2.5万元,后者是1.5万元。赵鹏基于对互联网行业特殊的感情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明确表示录用他,所以放弃了月薪更高的律所。所以,造成的损失至少可以参照在节目中放弃的律所提供的收入标准计算。
新法制报:法院立案了吗?
赵占领:2013年12月底,原告即向北京朝阳区法院起诉。2014年2月10日上午,朝阳法院约谈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立案。法院认为这是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不立案的话才可以再向法院起诉。但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本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界定的劳动争议,而且北京海淀区法院和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都有过类似案件,都是按照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直接由法院受理。
新法制报:目前公司方对此事的态度如何?
赵占领:就在赵鹏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对方也向朝阳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反诉赵鹏侵犯其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赵鹏在其微博置顶位置公开赔礼道歉30天并赔偿其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新法制报:赵鹏下一步怎么办?
赵占领:计划本周内向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拿到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后再去法院起诉,若朝阳区法院仍坚持不予立案,则将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合理维权还是个人作秀?
对于本案,有网友对适用什么法律关系发生了兴趣。也有人在合理维权还是无理取闹作秀之间,发表着自己的看法。
新法制报:很多人质疑当事人这是在作秀。
赵占领:我觉得这种质疑没有道理,这种做法只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正常的维权而已。如果自己也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更容易理解本案当事人维权的初衷。而且,这类案件对于规范电视求职招聘节目和招聘行为,维护广大求职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具有推动作用。
新法制报:司法实践中,你觉得此案的难点在哪?
赵占领:此案的难点可能是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还是合同法,是选择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新法制报:目前情况下,该案更适用哪种法律关系?有没有其他渠道解决?
赵占领:该案适用合同法,而非劳动合同法。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而言,节目求职招聘行为属于缔约前的磋商行为,磋商一致达成录用意向后,没有合理依据却拒绝签订合同,这种行为应该属于《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或者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竞合,原告可以自己选择,本案中选择了缔约过失责任。选择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话,损失怎么证明和判断,在后续审判中,会成为难点。
电视台节目组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
近年来,电视应聘节目很火,而据赵鹏介绍,曾与节目组签过一个协议:“是否入职与节目组无关之外,半年内不能参加同类节目录制,否则赔偿节目组30万元。”
新法制报:对于赵鹏的遭遇,节目组是否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赵占领:节目本身一般没有直接的法律责任,原因在于合同具有相对性。但这个案件中,节目本身也曾对外宣称是“靠谱的求职平台”,若与赵鹏经历相似的不止一人的话,这种宣称可能构成虚假宣传,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拿“求职成功”做宣传是否存在问题关键看两点,一是这种例子是否属实,若不属实显然属于虚假宣传,二是是否以个案为例表达节目中求职成功即为实际入职的含义,若存在,而实际又不完全符合的话也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新法制报:“电视节目”本身能否当做相关证据?
赵占领:可以,而且是关键证据之一。电视节目录像可以证明求职者与招聘单位之间的达成录用意向,证明预约合同成立的事实,以及求职者信赖招聘单位的原因,甚至可以证明求职者因信赖特定招聘单位而放弃其他机会以及由此造成损失的事实。
新法制报:这类案子增多,对许多上电视的求职者,甚至对电视求职类节目本身,传递出哪些有用的信息?
赵占领:对于求职者而言,应正确理性看待求职节目,节目现场求职成功后,应及时联系招聘单位,了解是否还需要再次面试等情况,以免因过于信任而错失其他机会。对于电视求职类节目而言,应该采取措施(比如通过合同方式)杜绝招聘单位的不诚信行为,以维持节目的形象,也尽到此类节目应有的社会责任。
新法制报:对于招聘单位你有何建议?
赵占领:建议招聘单位在参加电视类求职节目时,应当妥善处理宣传营销与招聘人才之间的关系。不能因宣传营销考虑,积极录用求职者,而后无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不仅可能损害企业形象、无法实现既定的宣传营销目的,而且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文/记者昌岳 图/受访者提供
(中新网江西新闻2月11日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