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男子过度劳累猝死 别让工作二十四小时在线
职业病的外延应当扩张,劳动保护应该升级,无论是观念还是立法
深圳一位36岁的男子,猝死在了公司给租的酒店里。据媒体报道,该男子作为项目负责人经常加班到凌晨,有时甚至加到第二天早上五六点钟,上午又照常上班。
年轻的生命匆匆逝去,令人惋惜。事件的全貌,虽有待进一步厘清,但由此引发的对过劳死的关注,让不少上班族感同身受。
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第三产业蓬勃发展,成为带动就业的大户。与之相伴的,就是脑力劳动者大幅增加。
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体力劳动,现在不少上班族的工作,往往没有上下班的明显界限。尤其随着无纸化移动办公的推广,办公地点可以在单位,可以在家里,工作时间更加灵活。
很多人都感觉累,不是修路砍大树的累,是心累。其实这就是过劳。不是在严寒酷暑中凿山填海,多是在废寝忘食中灯枯油尽。以前,办公效率低,一个星期只能办一件事。今天,办公效率高,一天能办7件事。如果工作总量等于工作时间乘以工作效率,那么,就算时间不变,效率提高了,工作总量也增加,人还是那个人,当然更累。
过劳是在潜移默化中摧残健康,表面可能看不出来,实际上免疫力已经下降。鼠标手、青光眼、腰椎疼……这些都是过劳的警钟。但是,对于加班加点、熬夜透支等潜伏在身边的“过劳现象”,我们往往因为“习惯成自然”“大家都这样”而不以为意。
放眼全球,过劳死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美国、日本、英国等国都有过劳死的相关数据和法律法规。可我国目前劳动法规中,并没有这个概念。但员工的死亡、受伤害,应由企业等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不该只有工伤和职业病两种。
为此,职业病的外延应当扩张,劳动保护应该升级,无论是观念还是立法。比如,能否把过劳死作为“视同工伤”的一种情况予以处理?能否将职工的过劳状态,像职业病那样纳入劳动保障的范围?这需要建立具体的考察标准,比如加班时间、工作强度等,以此作为判断是否过劳的依据。只有这样,才可以倒逼用人单位切实保障员工的休息权。
对于员工个人来说,身体是自己的,要想为祖国健康工作50年,得掌握好工作节奏,透支健康不是明智之举,别让工作24小时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