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问留守儿童”之九:国外的经验我们能借鉴多少?
编者按:每到岁末年关,打工者盼的就是拿到工钱、买到回家的车票。而留守在农村老家的孩子们,也已经开始倒数与爸爸妈妈团聚的日子。据统计,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0万。如此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能否健康成长,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事关国家的发展与未来。孩子们成长中有怎样的悲喜?家庭、政府、社会、学校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和保护是否到位?留守儿童问题该如何破解?人民网记者赴河南、安徽、贵州、四川、云南等劳动力输出大省以及广东、北京等劳动力输入地采访,推出“十问留守儿童”系列报道,与网友一起探讨。
对于留守儿童的保护,实际上是儿童保护的一个侧面。制度设计需要为儿童保护“织网托底”。我国在儿童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措施在不断的完善中。有专家指出,当前相关儿童保护法律原则性大于操作性,政策性大于实用性,迫切需要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儿童保护体系和儿童福利制度。国外儿童保护工作做法虽不可机械化照搬,但在思路上提供了一定可借鉴的方向。
搭建儿童保护体系《儿童福利法》提供依据
公共责任和家庭责任并不矛盾。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是家庭责任的缺失,将对孩子成长造成不可逆的伤害。而现代社会的进步在于,政府和社会负有扶助、保障之责。
国外也有“留守儿童”现象,有些国家没有专门的名词来定义这个群体,而是将其放入到整个的儿童保护体系之中来应对。从顶层制度设计到民间组织扶持,国家需以完善的儿童救助体系和福利制度为未成年人织起一张保护网。首先就是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例如芬兰有非常具体的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儿童福利法》是芬兰儿童保护工作者最主要的办事依据,该法对儿童权益以及政府援助儿童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从而确保社会工作者和抚养者在为儿童提供服务时,总能找到“埋单”的人。
具体而言,负责执行保护工作的主要是隶属各地方政府儿童福利部门的社会工作者。由于芬兰涉及儿童保护的法律比较健全,这些工作遇到各种难题时,基本都能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
再如世界公认的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最为完善的英国,于1918年由国会通过了《妇女及儿童福利法案》。随后儿童福利保障的立法也不断完善,确立了“儿童福利至上”的原则,对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等权利的保护都做出了细致入微的规定和强调。
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188个,其中包括中国。
世界舆论对儿童福利的关注,在1990年达到了一个新的“沸点”。这一年联合国世界儿童首脑会议在纽约召开,并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等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献纲领。随后几年里国外的一些关注儿童福利的组织和学者把目光投向了作为发展中国家典型的中国。
中国有关儿童的立法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虽然对儿童保护均有涉及,但并不系统。全国政协委员李钺锋表示,总体而言,针对儿童福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滞后,且缺乏实施细则,大大削弱了可操作性。
“关于一些基本问题,在政府条例中很难解决。在福利制度缺乏的情形下,儿童保护客观上没有办法落实,儿童立法的缺陷已经相当突出。”北师大公益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高华俊表示,应由《儿童福利法》重点解决体制、机构、基础设施和财政预算等问题。
2014年,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儿童福利研究课题组提出《关于加快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建议》:尽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制定《儿童福利法》,调整儿童福利的国家行政管理体系,推进建立全面普惠型儿童福利政策体系,将儿童福利发展纳入国家基本规划。
高华俊表示,我国建立较为系统的儿童福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2012年,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6000美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基本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