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磊:疑罪从无,法治社会应具更高“容错率”

22.07.2015  11:31

  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8142.8元,这是典型的疑罪从无的判决。(中新网7月21日)

  囿于侦查理念的落后、取证能力的不足以及勘查、检测专业化水平不高,再加之对于口供的盲目崇拜,让不少非法证据进入证据体系,以往这种“侦查为中心”的模式难免泥沙俱下,特别面对疑难案件更是如此。

  而长期“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的指导,无疑违背了侦查的客观规律,在疑难案件的处置上,司法天平更倾向于“疑罪从有”,这种强行、人为超过正常侦破率的基数,随着长期的侦查实践,难免形成一种错误累积,这种错误累积在“疑罪从无”的司法转变下,更不免形成“翻案”、“逆转”的井喷。

  由此,我们需要肯定这种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观念转变背后的法治进步,更需从司法的自我否定、强化内省中阅读出法治精神的担当和勇气。结合个案而言,湘潭大学“情杀案”中当地法院能够最终坚持“疑罪从无”,判决曾爱云无罪,我们就需予充分肯定。

  法治社会应具更高的司法“容错率”,这种“容错率”并不代表为司法中出现的问题而开脱,也不代表对错案的回避或者遮掩,这种“容错率”意味着我们社会需要直面侦破的客观规律,并承担由于证据不足、由于非法证据排除等等而导致疑犯法外逍遥的社会风险,承受案件无法侦破带来的舆论压力。而这,恰是回归司法规律的必然,也是法治社会前行难以避免的阵痛。

  当然,更高“容错率”并不代表发生更多的错误,而是指更能容纳小因素对体系运行影响的可能性,结合司法体系而言,就是指更能包容案件纠偏的心态,更能承担基于刑事侦查破案率回归导致社会风险的能力,进而减少部分疑难案件所带来对整个司法体系,整个司法公信力的冲击。

  而这种构建,首先就是理念和思想的转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旗帜鲜明地提出“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这昭示着我们刑事理念、证据意识的转变。而全国法院系统更是将这种理念转变实践在主动应对,依法纠错当中,仅2014年,各级法院便依法宣告778名被告人无罪,数字的背后无疑需要法治精神的勇气和担当。

  更高的司法“容错率”的构建,配套机制最为关键,是实践理念和思想转变的基石,它落实于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转型,实践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多方位排除基础上,转变在证据为核心的侦查模式中,我们相信这些逐渐完善的制度保障,能够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而在这种理念转变和机制支撑中,人民群众必然能够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