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2年后病故遭拒赔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被告上法庭
中新网江西新闻1月20日电(通讯员 王小丽)投保2年后病故,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投保前已患肝硬化、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受益人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至此,投保人之子张某如愿以偿拿到16万元赔偿款。
2010年8月25日,投保人张某某向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某支公司投保了《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A款万能型)并缴纳了保险费6000元,受益人为张某,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120000元。2011年8月29日张某某向被告缴纳了第二期保费6000元。2012年8月23日,张某某追加保费金额48000元。
2012年12月8日,投保人张某某因肝肾综合症死亡。2012年12月18日,作为受益人的原告张某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认为,被保险人张某某投保前已患有肝硬化,根据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张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对保险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处理本案的关键。张某某要求购买终身保险,被告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单,双方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人身保险合同关系。投保人张某某已经履行交纳保费的义务,其病故后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义务。因为从双方提供的保险单来看,在告知事项健康告知及说明栏中被保险人病史栏均填写为“否”,因投保人已病故无法得知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办理业务时是否告知投保人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患病史,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张某某未将自己患肝硬化曾在医院治疗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对此保险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本公司业务员在办理业务时已告知投保人,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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