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品中现百万假拉菲 验货到底是谁的义务

28.11.2014  03:52

  近日,深圳唐邦酒业公司对外称花了700余万元拍得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罚没的走私名酒,4个月后发现其中价值百余万元的“拉菲”为假冒产品,事后该公司将拍卖公司、珠海财政局、珠海公安边防支队、珠海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公室等多家单位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可见前日《广州日报》A14版报道)。原告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昨日该案二审开庭,双方围绕拍卖罚没标的是否有瑕疵、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对拉菲真假的担保责任两大焦点展开争论。

  针对一审判决,原告昨日庭上陈述,该公司的其他酒是通过海关正规程序进货,海关报告显示该公司参与拍卖以来没有进口拉菲品牌的酒,以排除法证明这批“拉菲”就是拍卖标的。相反被告方应提供其所拍卖的酒是什么酒及是否进行标示和是否做了详细记载等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拍卖标的为查没的走私物品,其来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无论是拍卖公司,还是珠海财政局等单位均不具备鉴定葡萄酒的资质和能力。原告更应对有关葡萄酒品质进行认真鉴别。事实上,被告拍卖公司发放的拍卖清单上既注明竞买人有权查验标的物现状,也同时注明全部拍卖标的以竞买人所看现场实物为准,拍卖清单所列标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有关说明仅供参考;所有标的物均以现状进行拍卖,拍卖人及委托方不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审视标的物质量及决定竞买行为等内容。

  原告认为,被告的一系列格式通知、文件,免责条款、 免除了自己核心义务,是格式条款。既然被告无法确保是否为拉菲真品,为何要按照拉菲正牌和副牌的价格定价,且在整个拍卖会进展中,拍卖成交价充分反映所拍卖交易的红酒就是按照拉菲正副牌价格交易,关于组织所有竞买人看样验货问题,不是竞买人义务, 而是拍卖公司本身的义务,其不能通过转嫁义务的方式让竞买人承担责任。昨日珠海中院进行庭审调查,休庭后合议庭继续对案件进行研究,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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