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回访教育工作暂行办法》
近日,吉安市纪委印发《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回访教育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犯错误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工作进行规范化、制度化。
为什么开展回访教育工作?据该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开展回访教育工作,重在解决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力,党内日常监督乏力,犯错误干部不作为、怕作为等问题。旨在确保党纪政纪的有效执行,体现党组织的关心爱护,监督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谁回访?回访谁?《办法》规定,回访由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实行谁处分、谁回访原则,必要时可委托开展。回访对象是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被开除公职处分的国家公职人员、开除党籍处分的非国家公职人员除外。
什么时间回访?方式和内容有哪些?《办法》明确,回访工作在受处分人处分影响期内开展,也可根据上级要求、领导交办或受处分人申请,在处分期满后进行。采取函询了解、谈心谈话、实地访谈、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回访中要做好记录,填写回访教育登记表,重点了解和掌握七方面内容:一是受处分人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改正的表现。二是对纪律处分及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三是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落实状况,包含受处分人及所在单位(部门)年度考核等情况。四是所在党组织或单位(部门)对受处分人的日常教育引导、岗位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五是对受处分人的群众反映情况。六是受处分人及其他党员干部检举揭发或被检举揭发的违纪问题线索。七是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或开除之外政纪处分的,处分期满后,是否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政纪处分条件。
回访情况如何处理?《办法》指出,回访情况作为处分期满后恢复权利、解除处分的主要依据。对受处分人有悔改表现,没有再违纪的,认定其已经认错纠错,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认定结论;对受处分人故意隐瞒以前的违纪事实或有新的违纪事实的,认定其认错纠错不到位,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直至追究其纪律责任;对受处分对象认错纠错不到位或处分决定执行落实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部门)领导严肃问责;对受处分人或其他人员被检举揭发的违纪问题线索,依照线索处置程序办理。回访处理情况通报相关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
《办法》还就回访工作流程、报批程序、工作纪律进行了明确。(吉安市纪委 刘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