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跨省也能查“行贿黑名单” 房地产业成多发“地带”
曾经,社会上一直有“打击受贿重、打击行贿轻”的议论。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新司法解释”)以来,我省打击行贿犯罪正在发生悄然变化——各法院审理的行贿案件增多,检察机关借助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有效遏制了贿赂犯罪的发生等。
连日来,记者采访了资深法官、知名律师、廉政建设专家,请他们对我省近十年来出现的贿赂犯罪现象、产生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现象
行贿者指证受贿者往往能“逃过一劫”
2004年到2007年,九江市永修县法院判处受贿犯罪案22件25人,而判处行贿案件仅5件5人,受到法律制裁的行贿人与受贿人的比例是1∶5。
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贿罪是相对应的,行贿人在指证受贿人的同时也就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判处了一个受贿的贪官通常至少应该惩处一个行贿人。但以前判处行贿人与受贿人时,往往重受贿轻行贿,致两者比例反差巨大。
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法官表示,以前行贿案件在贿赂案件中比例确实比较小,数量也非常少。
原因在哪? 江西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高正尉(主攻重大刑事案件,有丰富的省高院二审办案经验)说,《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司法机关往往利用该条文不追究行贿者的责任,目的在于让行贿者主动交代,指证受贿者,提高破案率,如一律追究行贿者,则行贿者不会再主动交代,甚至与受贿者形成攻守同盟。
江西省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曾明表示,在反腐败实践中,确实也存在鼓励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行为的需要,这些检举揭发行为有助于反腐案件的侦办,从而行贿者可获得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机会。
变化
新司法解释出台 审理行贿案增多
本月8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危子高行贿一案,目前尚未宣判;6月中旬,江西省某农业科技公司董事长范某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对行贿者施以相当程度的刑罚,已经成为近年来我国反腐工作不断推进的重要方向之一。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公布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万元以上即追究刑责”等引人关注的条款,“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也得到明确。
高正尉说,该解释明确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加大了追究力度,而且对于行贿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作了限制性规定,如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等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行贿者有一定的威慑力,对于从源头上堵住贿赂犯罪有积极的意义。
“这一司法解释对于行贿罪的相关条文、表述,依据司法实践进行了更细致的、更有操作性的解释,对于更好地惩处和遏制行贿犯罪应该说有相当积极的意义。”曾明说。
记者了解到,随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我省行贿案件判处数量正在发生悄然变化,一年多以来,各法院审理的行贿案件在增多,如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共审理行贿案件5件5人,湾里区法院审理2件2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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