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全国首部传统村落保护省级地方性法规
新近,《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公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将成为全国首部传统村落保护省级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我省共有行政村16888个,自然村165107个。但作为一个传统农业大省,历史悠久传统村落的基本形态未改,历史风貌保护完好,这不仅是宝贵的文化遗产,也是不可再生的、潜在的旅游资源。
《条例》分总则、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保护与利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五十七条。
《条例》明确,政府和村(居)民成为责任主体。在政府方面,《条例》在立法原则中明确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政府主导”,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在充分调动村(居)民积极性的同时,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尤为重要。《条例》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在关于江西传统村落申报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方面,明确了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提交其表示同意的材料。同时,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在传统村落公共场所公示本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此外,明确当地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传统建筑所有人订立合同,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等内容。同时,政府应当聘请村(居)民任监督员,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及村落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条例》规定:省政府住建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状况和保护发展规划用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并提出整改意见。对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村规民约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劝阻制止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停止拨付有关财政资金。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