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十条政策 助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省政府日前制定《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0条含金量高的具体政策措施涵盖了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旨在加快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为农民进城“保驾护航”。
如何让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的关键所在。
对此,《通知》明确提出,要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在义务教育方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市县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就近划片入学政策。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高中教育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同等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
在基本医疗方面,今年我省将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均相同。实行全省城乡医疗保险参保就医“一卡通”,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加快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推进省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筹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在社会保障方面,加快实施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等工作,并将农业转移人口作为城镇社会保障资金分配因素。
在促进就业创业方面,分配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在住房保障方面,将推动进城落户农民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农民进城后,不愿意放弃农民的身份、怕失去农村的原有权益,应该如何处理?
《通知》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和诉求,明确要求,一方面,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市、县(市、区)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另一方面,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为调动积极性,《通知》提出,省财政将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市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进行测算分配,并向吸纳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