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省发改委首次联合发文明确 养老机构用电按每千瓦时0.62元执行
06.02.2015 13:11
本文来源: 今视新闻
本报讯 (江西日报记者邱玥 实习生蒋丽琴)2月4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和城乡社区更好更快地发展,省民政厅和省发改委两家首次联合发文,对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等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进行明确。
据了解,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用电,不实行阶梯电价,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即每千瓦时0.62元执行;使用水、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互联网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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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2015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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