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经审会、办八项制度
江西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
为了健全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会议制度,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使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更好地行使职权,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常委组成,负责在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研究决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有关重大事项。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任期一般五年。实行替补制。
第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会议由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特殊情况可增加会议次数。
第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决定常委会召开的日期、会期,确定会议议题。
第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由经审会主任主持。
第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参加方能召开。常委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向经审会主任请假。
第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会议的任务:
1、审议通过省总本级工会经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2、讨论通过追加省总本级年度预算;
3、讨论通过全省市级和省级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标准化建设考核表彰情况并作出决议;
4、讨论通过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5、对省总的有关经济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充分发扬民主,对常委提出重要意见、建议,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转达给有关部门负责人,并监督其落实,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常委反馈。
第九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结果须半数以上常委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本规则从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健全江西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制度,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委员会的职权
第一条 根据省总全体委员会议确定的工会工作方针、任务,审议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中带有全面性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议。
第二条 听取和审议省总本级经费收支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和调整或追加预算的报告,以及省总事业单位收支和经济效益情况,并作出相应决议。
第三条 制定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决定经审会工作计划和方案等。
第四条 制定指导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规则、意见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选举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
第六条 讨论并审定向省总全体委员会议和全省工会代表大会提交的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七条 审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讨论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八条 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两次,如有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经费审查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一条 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在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举行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2、对提交会议审查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材料进行会前审计,写出预审报告;
3、提出议案方案;
4、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5、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会议的议题、开会日期、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由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后,应提前通知委员,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需提前请假,委员如对会议有不同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十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全委会审议预算、决算和其他事项,由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讨论、审议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
第十四条 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省总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委员们提出的问题。
第三章 经费预、决算的审查
第十五条 听取有关部门关于省总本级经费预、决算情况及事业单位经费收支、经济效益情况的汇报,并在研究提交会议的材料后进行审议。在省总领导对会议审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后,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审议本级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的调整或者追加报告,并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对省总本级经费预、决算情况及事业单位经费收支、经济效益情况的审查,会议认为有必要询问时,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全委会结束后,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写出会议纪要,印送省总有关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第四章 主任、副主任、常委的选举
第十九条 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根据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的选举办法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得票数同时公布。选举得票须超过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常委任期相同,一般为五年。实行替补制。
第五章 议案的表决
第二十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应在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议表决议案,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民主方式进行表决,由会议集体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遇到有争议的问题,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
第六章 其他议案的审议
第二十四条 听取和审议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报告、有关指导下级工会经审工作的意见、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规章制度草案,并作出相应决议。
第二十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邀请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和经验介绍。
第二十六条 经过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考查和提议,对在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同级工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报请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会议有关情况由主持人指定专人传达给缺席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会议决定事项由主持人指定专人通知有关部门,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从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全总、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确定的任务和作出的决定,定期研究工会经费审查业务工作。根据全总《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月第一周内召开。会议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因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会议的主要内容:
l、学习、贯彻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传达各级领导对近期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
2、讨论、研究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议题、经费审查工作理论调研提纲、对下级经费审查工作考核、经费审查干部业务培训等有关事项;
3、总结上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分析存在问题,布置当期工作任务,研究落实经费审查委员会决定的各项工作。
4、讨论、研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拟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议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对审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充分讨论,广泛听取意见。
三、办务会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内务的同志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准确、完备,有遗漏的地方要及时核对补记。
四、如有急需解决的问题或急需研究决定的事项,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提出动议,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临时召开办务会进行研究。
江西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学习制度
为加强经审干部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经审干部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以及依法履行审查审计职责的能力,根据全总《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投入全面建设学习型机关活动之中,不断提高经审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领。
二、主要内容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和有关重要文件,全面准确地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体系、基本观念和本质要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群众观.
2、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技和经济知识,掌握市场经济规则,增强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3、认真学习审计、财会以及审计信息化等新知识,学习有关法规、政策、制度,夯实专业基础,丰富知识储备,掌握现代审计技术与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与成效。
4、根据《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定期接受以法律法规与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理论与技术方法、相关专业知识与计算机应用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后续教育,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
三、时间和要求
1、坚持每周安排一次政治学习,做到无特殊情况不得安排公务,保证学习时间。
2、坚持每月安排二至三次业务知识学习,每次不少于2小时。
3、积极参加省总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上级工会举办的业务培训。
4、学习以自学为主。坚持记好笔记和撰写心得体会。
江西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为建设政治坚定、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群众满意的工会经审干部队伍,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以及全总《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不得索取被审计单位钱物;
二、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证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不得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等证书:
四、不得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五、不得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
六、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七、不得利用公款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八、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九、不得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十、不得用公款购买个人住房;
十一、不得将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变更或隐瞒不报:
十二、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给下属单位或被审计单位报销:
十三、不得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十四、不得泄露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审计人员要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人员廉洁从政情况的意见、建议,对严格执行经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给予宣传和表扬。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子批评教育,组织处分或纪律处分.
江西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经审工作档案管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经费审查委员会在日常工作及审计监督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本规定所称档案管理是指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日常工作及审计监督活动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
三、日常工作材料的归档
(一)应归入日常工作档案的文件材料:
审计工作专题会议、全委会、常委会、经验交流会、研讨会、培训班等有关资料(包括通知、日程安排、领导讲话、经验材料、论文)以及全国总工会、全总经费审查委员会、省总工会、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各种文件。
(二)文件资料立卷的程序一般为:分类一组合一编目 在文件收集齐全的基础上,将文件按有关特征分开,然后按一定的规律进行组合,最后将经过组合的文件进行系统排列和编目。
(三)对破损的文件资料应按要求修复,文件纸张过小的要用A4宣纸衬托上,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即复制件在前,原件在后,文件没有留出装订线的要加补贴边,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四)卷内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文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稿依次排列在定稿之后,转发文件在前,原件在后。
四、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
(一)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1、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审计公文;
2、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3、审计工作方案、审查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4、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5、其它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6、不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1)与具体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理文书;
(2)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
(3)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
(4)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
(5)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二)日常工作材料按发文单位立卷,列入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内务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审计文件材料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三)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四)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3)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4)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6)汇总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五)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照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六)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坚持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
(七)归档时间
l、阶段归:凡是对本级和下级工会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基建工程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审计资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约定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承诺书、审计意见书、整改报告等与审计有关的资料,在审计完成告一段落时及时归档.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2、随时归:审计工作专题会议,全委会、常委会、经验交流会、研讨会、培训班等有关资料(包括通知、日程安排、领导讲话、经验材料、论文)以及全国总工会、全总经费审查委员会、省总工会、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各种文件。
3、年度归:各种档案资料在次年第一季度内统一整理,需自己保管的留下保管,需统一归档的向省总档案室移交。
五、归档要求
1、经审档案是经审工作的宝贵财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为己有.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2、归档的文件必须装订整齐美观,系统、齐全、完整。
3、归档的文件必须准确反映经审工作的真实情况和历史过程。
4、经审工作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要列入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计划,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六、档案的保管
1、存放档案要有专门的柜、架,做到排列有序,统一编号,整齐划一。
2、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其保存的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6年至5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种。
3、照片的保管:存放照片、影集,应按编号顺序排列。
4、要定期对档案的保管状况进行检查、清理、核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5、发卷接收(移交)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档案销毁册、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等格式均按《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执行。
江西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经审信息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经审信息工作,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经审信息的宣传指导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经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围绕全省工会工作大局,通过审查审计保障工运事业健康发展。
二、经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全省经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交流经审工作经验和方法,宣传经审工作成果,介绍审计、会计业务知识。
三、工会经审信息编辑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及时反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总、省总领导关于经审工作的重要讲话及讲话精神贯彻执行情况;
(二)工会经审工作的重要决定、重要情况及国家审计、工会经审工作的政策法规;
(三)职工群众反映的有关工会经费收管用中存在的问题及重大违纪违规情况;
(四)各单位经审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和优秀论文、调研报告等。
四、经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真实、可靠,重大问题上报前必须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准确,名称规范。
(三)重要情况及时报送。
(四)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
(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
(七)为领导当好参谋,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信息,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建立信息员队伍,建设畅通的信息报道网络。信息员要思想敏锐,有较好的政策水平和写作能力。
六、信息联系。建立上下、内外信息联系网络,定期通报信息工作情况,适时深入信息工作薄弱的部门指导、促进、协调好面上的工作。
七、业务培训。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不定期的对网络单位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为提高信息员队伍素质和信息质量创造条件.
八、信息通报。每年由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各设和省产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报送的信息数量、质量进行评比,在《江西工会经审工作信息》上进行通报。对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信息进行通报表彰。
江西省总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关于对工会经审监督工作的要求,适应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各项审计工作的需要,培养锻炼一支工会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实现工会系统审计工作人力资源的共享,经江西省总工会十一届经费审查委员会九次全体会议审议同意,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一般应从各设区市、省产业(局、系统)、省总直属基层工会选出。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应履行工会推荐、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批准的程序。
第二条 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热爱工会审计工作;
2、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且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业务能力的专兼职工会经审人员或专业审计、财务人员(含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权:
1、按照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和审计计划,根据审计通知书,按照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要求,代表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各项审计工作;
2、对省总经审工作和工会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3、根据安排,参加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有关学习培训、会议活动等。
第四条 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及下列职业道德规范:
1、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工会组织利益和工会经审干部职业荣誉的活动;
2、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勤勉;
3、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4、应诚实地为工会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5、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6、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五条 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
1、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之前应当经过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专题培训。
2、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两年。由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聘任,颁发聘书。
3、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要认真完成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审计工作任务,履行审计职责时,应向被审计单位同时出具审计通知书和《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聘书》。
4、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实行审计组长或主审负责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全总《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工审会[2001]7号),审计报告要事先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而后报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审计意见书。
5、对审计质量实施评比奖励。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并将对评出的优秀审计项目给予奖励。
6、对于有违反审计职业道德和纪律行为的人员,解除聘任,收回聘书,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六条 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补贴。
1、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0]47号)的规定,拟对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适当地发放审计补贴,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2、担任审计组组长、主审人员的审计补贴,按审计一个单位200元、审计人员按审计一个单位150元核定。
3、外出审计的交通费(不含长途区间的出租汽车费用)由经手人和审计组组长签字,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复核后实报实销。外出审计的食宿费,按照省总工会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从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