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关于2010年度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

31.10.2013  14:17
     
     
      根据《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0年,各设区市和省政府部门报送省政府备案的文件111件。其中,设区市政府报送37件,省直部门报送74件。经审查,予以备案的96件,占报备文件总数的84.5%;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15件。在备案的96件文件中,经审查未发现有违法的文件。此外,还办理公民、法人依法提请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案6件。
      全省11个设区市政府法制办收到报送市政府备案的文件259件,其中,县(市、区)政府报送191件,市直部门报送68件。经审查,予以备案238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21件。在备案的238件文件中,经审查发现有2件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问题,占备案总数的0.8%,已全部纠正。
      全省县级政府法制办共收到报送县政府备案的文件430件。其中,乡镇政府报送167件,县直部门报送263件。经审查,予以备案的333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97件。在备案的333件文件中,经审查发现有10件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问题,占备案总数的3%,已全部纠正。南昌、吉安、抚州市的县级政府法制办未收到报送县政府备案的文件。
       
      二、主要特点
      (一)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为的制度不断完善。这类文件有13件,占备案总数的13.5%。萍乡市、吉安市、省司法厅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南昌市印发了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三项制度;吉安市印发了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修订了《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并制定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九江市制定了《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省司法厅印发了《江西省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省人社厅制定了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省广电局制定了《关于规范我省电影制片管理及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省地税局进一步规范了银行业开具发票的行为;省教育厅制定了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标准。
      (二)解决民生问题的各项举措逐步完善。2010年予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房屋拆迁、残疾人保障等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10件,占备案总数的10.4%。抚州市制定了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就业援助的三个办法;南昌市印发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赣州市制定了《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省卫生厅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新生儿疾病筛查进行了规定;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城乡贫困家庭儿童大病医疗救助的规定;省人社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等。
      (三)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力度显著加大。这类文件共有9件,占备案总数的9.4%。新余市制定了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宜春市印发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南昌市制定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暂行办法;上饶市制定了中心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省住房建设厅制定了《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省地税局调整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省发改委修订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这些文件的制定,为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的治理和规范提供了依据。
      三、存在的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水平有待提高。一是有的单位备案的主动性不够。据核实,2010年,鹰潭市、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对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未报送备案。二是有的单位报送备案的格式不符合要求。存在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备案报告不规范、报送数量不够、缺少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报送格式不对等问题。如景德镇市报送了2件已经集体讨论通过,但尚未签发的文件备案;省林业厅有1件报送备案的文件,缺少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且只报送了2份文本(按规定应报送5份文本);省教育厅报送备案的3件文件为复印件。三是有的单位经办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范围把握不准、界定不清。只要颁布了的文件,不管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均报送备案,把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文件报送备案。
      (二)规范性文件迟报、漏报现象仍然存在。全年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共有16件迟报,其中设区市政府迟报4件,省直部门迟报12件,分别是:萍乡市1件;吉安市1件;九江市2件;省民族宗教局2件;省司法厅2件;省民政厅1件;省住房建设厅4件;省教育厅3件。从年终各地各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来看,共漏报14件,其中设区市政府漏报6件,省直部门漏报8件,分别是:吉安市2件,新余市1件,鹰潭市2件,抚州市1件,省科技厅5件,省质监局2件,省发改委1件。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未得到有效落实。一些报送单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没有严格遵守《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的规定,往往由业务处室起草后直接报送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未经集体讨论,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由于各单位法制机构不知道是否已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也就无法报备,这也是规范性文件迟报、漏报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制度,对维护法制统一,规范执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先后颁布了《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和《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作了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从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履行有关职责,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把规范性文件质量关,起草规范性文件,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做到科学立项,充分论证。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制定有特色、好操作、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法制机构统一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三项基本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
      (三)进一步完善落实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相关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和发文备案程序,防止制定和备案工作“两张皮”的现象出现。同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及时评估、清理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维护法制统一。
      附件:
      1、2010年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统计表

      2、2010年度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统计表

      3、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情况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附件1:


2010年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统计表

报送备案机关主动报备件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请审查件数迟报件数存在违法等问题的件数修改情况
设区市人民政府新余市人民政府2
上饶市人民政府1
吉安市人民政府51
南昌市人民政府111
抚州市人民政府3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2
萍乡市人民政府41
鹰潭市人民政府0
赣州市人民政府2
九江市人民政府212
宜春市人民政府5
省直部门省卫生厅3
省广播电视局2
省人口计生委1
省地税局6
省林业厅1
省国土资源厅1
省地震局1
省教育厅313
省商务厅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4
省公安厅0
省科技厅0
省测绘局2
省发改委2
省质监局1
省交通运输厅21
省工信委3
省人防办0
省工商局1
省粮食局0
省旅游局1
省水利厅3
省新闻出版局3
省民族宗教局22
省体育局1
省邮政管理局0
省文化厅0
省安监局0
省财政厅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42
省农业厅3
省环保厅1
省司法厅122
省民政厅21
省统计局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
省煤炭行办3
总计111616

 

附件2:

2010年度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的
规范性文件情况统计表


设区市人民政府受理报备总数县(市、区)政府报备数市直部门报备数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数存在违法的件数已纠正的件数
上饶市人民政府42402900
赣州市人民政府12111000
南昌市人民政府552332211
吉安市人民政府24240000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423111100
宜春市人民政府12120000
萍乡市人民政府36297811
新余市人民政府13211000
九江市人民政府17161000
抚州市人民政府440000
鹰潭市人民政府963100
合计266198682122

 

附件3:

 

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情况

 

      根据《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11年1月底前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一、已报送结果的单位
      南昌市人民政府、九江市人民政府、萍乡市人民政府、新余市人民政府、宜春市人民政府、上饶市人民政府、抚州市人民政府、景德镇市人民政府、鹰潭市人民政府、吉安市人民政府、赣州市人民政府。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测绘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粮食局、省地震局、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档案局、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司法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气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体育局、省民政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未报送结果的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国防科工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