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审批
(一)办事依据
《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赣科发财字[2013]190号)
(二)申报条件
1、在本技术领域的具有较强的科研工程开发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或省重点科技任务,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具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能力。
2、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场地、车间和基础设施,有部分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3、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人员和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4、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的匹配。
5、经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拥有一个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能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制订了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管理机制。
6、组建单位与相关企业有着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能力。
(三)申报材料
《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报书》及其相关附件材料一式二份。
(四)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向其主管部门(厅局或设区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申报。
省科技厅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经考察调研后,择优组织有关专家评估论证,由厅务会审定后,下文批复申请单位组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报材料后四个月内。
(六)承办部门
受理地点:省政府大院北二路53号省科技厅911、909室
管理部门: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
分管人:卢荣
联系电话:0791-86253872
经办人:邹旭
联系电话:0791-86259656
邮政编码:330046
(七)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