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第二批省级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企〔2014〕1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为做好2015年第二批省级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且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江西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设备(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进口的设备、引进的技术的最终用户必须为省内企业。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同时经营单位必须是在省内注册的进出口企业;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是20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是20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等。
(二)《2015年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附表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5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必须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项目需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一)初审。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与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资金办法》、《目录》及本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核意见,并将汇总表一并上报(含电子版)。
1.认真核对申报材料,复印件需对照查看原件,确保真实可靠。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
(二)材料报送。各设区市的初审意见(一式二份)、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于9月21日前报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515室),逾期不予受理。
(三)审核。申报材料将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我省《资金办法》、《目录》等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享受省级进口贴息资金支持。
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进口企业,做好初审及报送工作。
联系人:邓志刚,电话:0791-86246210
附件:1.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2.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3.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江西省商务厅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