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保安介绍嫌犯与管教“沟通”被判6个月

10.12.2014  20:41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身为看守所保安班班长,刘某撮合在押人员家属与管教民警进行沟通,并传递贿赂的钱物。

记者上午获悉,法院认定刘某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属于介绍贿赂,一审以犯介绍贿赂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38岁的刘某是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某分公司派驻某看守所保安班班长,案发前负责整个看守所保安班的日常管理、保安岗位分派。他具体负责看守所接待室外围安保工作。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间,刘某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某分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在某看守所担任保安员的工作便利,在明知道在押人员王明(化名)家属李某欲通过行贿,谋求管教民警对在押嫌疑人予以照顾的情况下,仍将李某介绍给看守所管教民警王某(另案处理)认识。

在王某与李某相识后,刘某多次为双方保存、转交行受贿款物,并安排双方见面,管教民警王某通过刘某介绍,从李某、在押人员管某家属张某处收取贿赂现金、购物卡、加油卡等物品共计1万余元,刘某从中获取一张面值1000元的美通购物卡、三条玉溪牌香烟、一辆玩具汽车。

刘某此前曾供述称,2012年夏天,李某在看守所接待室给王明存衣服时问刘某能否给在押嫌疑人“走走人脉,托托关系”,在日常生活上面让民警照顾一下,并告诉刘某她老公叫王明,刘某说可以帮忙问一下。

因为刘某之前认识看守所管教王某,因此刘某给王某打了电话,称有一个叫王明的家属想走个“生活托”,给带点东西,王某答应了。

管教民警王某的证言显示,2012年3月自己就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职责是负责所管辖监室的在押人员生活等各方面的管理工作,2012年7、8月,看守所另外一个民警岑某对王某称保安班班长刘某一个朋友在看守所,让王某帮助照顾一下,王某答应了。

王某在刘某的联系下收受李某送给的5000元,之后,王某通过刘某陆续收到多张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加油卡等。

管教王某证言称,在监室里自己关照过王明,给王明带过吃的和烟,安排王明在监室里当“头板”。

据悉,此案被查处,是因为王明在监区里欺负人时,被同监室人员举报。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向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刘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