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7月起实施
江南都市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娜、实习生钟雨倩报道:6月28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条例》共七章五十四条,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主要设计了五类制度。
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推行网格化管理,网格员负责网格内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定期排查。
网格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矛盾纠纷,应当即时上报综治中心信息平台,对可能引起治安、刑事案件的纠纷,还应当即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与此同时,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应当加强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学校意外伤亡事故、山林土地水利矿产资源权属、环境污染、物业服务等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平台,为化解辖区内的行业性、专业性纠纷提供服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五类制度
确立和解、调解优先原则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遵循和解、调解优先原则;
各责任主体发现纠纷或者收到当事人化解纠纷申请后,对于可以依法调解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先行协商和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调解;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纠纷不宜调解的,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明确各级各类平台建设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综治中心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平台;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应当加强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8类专业性、行业性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平台。
构建多层次纠纷预防制度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包括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与重点排查;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建立健全各种对接机制
《条例》对现有诉调对接、警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行(政)调对接、专调对接、仲调对接等7种对接机制予以确认并完善,形成相互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凝聚多元化解合力。
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一是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化解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二是服务保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互联共享,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服务。
三是考核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考核和平安建设考评,并应当建立督查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