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校办资产管理中心两领导吃回扣被判12年

15.03.2014  12:37

记者昨天获悉,石景山区教委下属的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主任王建军和保险业务处处长李雅琴,因连续7年在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过程中吃回扣,被法院判刑。

>>指控两被告收保险公司好处费

北京市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4年经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同意,负责全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理赔工作。

王建军自2004年6月至案发前,担任北京市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主任。2004年5月至2012年7月,李雅琴担任北京市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保险业务处副主任。

整个石景山区的中小学学生意外伤害险都在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投保,两人利用这个权力,收受保险公司的好处费。

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05年至2012年,王建军利用担任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主任主管保险业务的便利,为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石景山区开展商业保险业务谋取利益,伙同李雅琴收受对方给的好处费。

检方还指控,2008年至2011年,在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王建军收受回扣303120元。而李雅琴则于2011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10日,利用其负责管理、保存全区学生意外伤害险保费的职务便利,私自决定将人民币256万元的保险费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从中受益。

>>揭秘 保险公司按保额20%返点

案卷材料显示,保险经纪公司一直按全区保额10%的比例给经办人员返点,而返给中心的好处则为20%;另外,中心还按每所学校缴费额12%至14%的比例给校方返点,剩下的钱则用于中心发放福利。

王建军称,2004年北京市教委发出通知,要求全市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统一由校办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投保理赔事宜,同时在校方责任险相关会议上多次强调“一险带一险”——校方责任险带学生意外伤害险。

2004年至2012年2月,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一直负责该区中小学校方责任险、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学校范围包括石景山全区的幼儿园和中小学。而该区的学生、学校保险,都在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投保。

王某是学校投保事宜的具体联系人,其自2003年6月至2005年12月在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做总经理,2005年12月升任公司总经理,2009年1月调任其他高级管理职务至今。

王某的证言显示,除了校方责任险之外的商业保险项目,公司都会按照保费总额的20%给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返点。如果中心需要使用返点的钱,就拿着一份写着用途和金额的报告到保险经纪公司北京分公司,公司会把对应金额的转账支票给对方。

王建军被抓后承认和王某说过“每年都要给中心返点,作为中心工作人员的外出考察费用”。李雅琴证实,王建军每年都组织员工出去旅游,并称这花的是保险的返点费用。2011年王建军没有组织旅游,给员工每人发了3850元。中心职工李某的证言也显示,如果没有出去考察,王建军就会给大家发钱,他印象中一共发过两次现金。

>>判决 管理中心构成单位受贿罪

据了解,2013年9月27日,王建军、李雅琴被提起公诉,一并被公诉的,还有涉嫌单位犯罪的北京市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

法庭上,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表示,中心为保险经纪公司在石景山区的保险业务投入了大量人力及物力,公司给的费用是“劳务费”,不能算是暗中收受的回扣,因此管理中心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王建军称,其从未收过回扣。李雅琴则称,其身份同时是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石景山业务处副主任。其是以这一身份进行商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按照每年开展工作的情况给其业务经费和报酬,不属于受贿。

法院审理认为,王建军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李雅琴用公款买理财产品,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最后,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王建军有期徒刑12年;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李雅琴有期徒刑12年;以单位受贿罪判处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