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一主任二审改判贪污罪减刑一年

24.04.2014  14:37

原标题:中石油一主任二审改判贪污罪减刑一年

签订合同时虚增合同款7万元,将钱用于给员工发奖金和个人消费,中石油一研究室主任齐某被抓。昨天记者获悉,终审法院撤销了一审两年的判决,改以贪污罪判处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

虚增合同款发奖金

58岁的齐某曾是中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测井与遥感技术研究所遥感应用技术研究室主任,被控于2006年8月利用职权在对外签订合同时,虚增合同款。

齐某供述,2006年单位需购买高光谱数据,考虑到之前曾与兰钛克公司有过业务往来,他主动联系了该公司总经理牛某,双方洽谈后约定购买金额为12万元左右。随后,他提出,在合同金额上多加7万余元,兰钛克公司扣税后,返给其7万元用于给遥感研究室的员工发奖金,牛某同意之后,双方最终约定合同金额为19.8万元。

齐某从牛某处取得现金7万元后,将其中5.5万元给单位正式员工发放了奖金,剩余的1.5万用于自己购买纪念币和邮票。齐某的这些供述和牛某的证言吻合。另外,齐某单位的员工张某、叶某、于某等人证实了奖金一事。

>>一审

职务侵占被判两年

一审法院认定,2006年8月,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合同款的方式,侵占本单位项目经费7万元。2011年7月5日,齐某被抓后退赔赃款1.5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其又缴纳5.5万元。法院认为,齐某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念其积极退赃并是初犯,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齐某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提出上诉。齐某的律师提出,虚增的款项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是以单位名义分给职工个人的,因此他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审

改贪污罪判一年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的认定相比于一审有了不同。

关于齐某的身份,虽然齐某的律师、检察机关都认为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勘探院是中石油股份公司下设的非法人单位,和中石油集团下属的科技院相同,而科技院是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因此齐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法院指出,现有证据显示,齐某将5.5万元占为己有的证据不足,但他将1.5万元用于个人购买纪念币和邮票等,具有占有的犯罪故意。

因此,法院认为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贪污的数额为1.5万元。鉴于其能够退赔赃款,法院从轻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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