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整合及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省直管试点县国土资源(矿管)局:
根据《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力服务保发展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5〕3号)要求,现将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整合及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省级及以下发证矿山企业尚未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江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试行)》(另发),组织编制整合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按照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报国土资源(矿管)部门批准。
二、承担编制省级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技术单位应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和省土地协会颁发的土地复垦资质。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建立省级发证矿山整合前后方案并轨审批(查)机制。矿山企业已分别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或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的,可按原审批(查)流程及要求于2015年12月31日前报省厅审批(查)。矿山企业按整合要求编制方案的,可于2015年9月1日后按新流程(见附件)报省厅审批。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应受理审批整合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
五、市、县(区)发证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批等工作由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参照本通知时间节点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六、国土资源部发证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审批相关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执行。
附件:省级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新审批流程: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