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论文造假被开除学籍状告母校二审开庭
因论文涉嫌造假,兰州大学对该校在读硕士研究生郭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之后,郭某以学校作出的该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将兰州大学起诉至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郭某的诉求。对此郭某不服提起上诉。
今天,该案二审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未当庭宣判。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郭某署名为第二作者的两篇论文参加某学术会议。同年12月12日,郭某所在校方兰州大学收到了会议主办方提出的“论文严重造假举报信”。 兰州大学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
经查,2013年郭某从朋友处获取10篇小论文,除上述发表的两篇外,郭某将剩余8篇论文分别给了其他同学。2013年12月19日、12月25日,兰州大学某学院及其学术委员会向兰州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报送“我院关于张某等三名教师、郭某等八名学生涉嫌论文造假行为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请示”及“我院关于郭某等涉嫌论文造假行为核查情况的补充材料。”2014年1月10日,兰州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作出“关于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张某、郭某等学术论文造假的调查处理意见。”经兰州大学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郭某开除学籍处分。同年5月26日,兰州大学作出给予郭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此,郭某对于兰州大学作出的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及作出处分的程序并无异议,仅对兰州大学据以处分的法律依据提出异议,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决定中对郭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教育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规定,被告兰州大学有权对本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相应的奖励或者处分。依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高等学校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第八条规定,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
结合上述规定,教育部为加强高校学风建设授权各高校制定规章制度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惩治,并且可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兰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简称“规范”)即被告兰州大学为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本案原告郭某以造假论文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行为,符合《规范》第四条规定,系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造假、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和引用的资料等行为。故被告兰州大学引用《规范》的规定,对原告郭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并无不当,与上位法并不相抵触。对原告郭某主张被告兰州大学仅适用《规范》而未引用上位法就对其作出处罚依据不充分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郭某以“兰州大学违背立法本意,没有明确的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等为由提起上诉。
在今天的二审庭审中,兰州大学认为,该校作出的给予郭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适当。兰州大学所作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明确,处分适当。(法制网记者 赵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