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磊:以法治新常态促电商新腾飞

08.01.2015  18:02

  已经完成的《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而电子商务法起草组透露,相关部门已经完成立法前期的课题研究工作,相应的立法程序也已启动,该法案草案有望在2015年下半年完成。(《经济参考报》1月7日)

  法律天生短板在于滞后性,在信息化时代法律制定与电子商务二者速度更不可同日而语。据艾瑞咨询统计,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9.9万亿元,同比增长21.3%,预计到2017年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达21.6万亿元。对比之下,电子商务立法却明显滞后,除部委发布的包括《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之外,实践中更多寻求于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支撑,但电子商务中所涌现出来的知识产权问题、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问题以及附带的电子证据、管辖等程序法问题显然已超越了这些部门法的立法预期。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电子商务更需要健全的法治环境。法律的作用在于有效调整社会关系,当社会发生变革,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种类发生了巨大变动,就应设置独立而系统的法律法规,而不能简单通过寻求于民事法律原则进行解决。原因在于:其一、缺乏明确性让电子商务领域的主体无可适从,更难建立相应的导向机制;其二、在电子商务纠纷发生时,相应规则无以直接援引,无形中增加了经营者及消费者的纠纷解决成本。

  更为重要的是,缺乏规范化的市场运营必然导致市场的恶化,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种现象虽然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初期虽然只是少数,但不免导致竞争环境走向无序的极端,终究有损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因此,将网上交易安全、知识产权及产品质量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突出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将电子商务领域商业模式纳入专利保护范畴,这些必然推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规范发展;通过加强对入住商户的审核管理,通过推行网络零售商品由第三方平台先行负责制和保证金等制度也必然能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形成有效保护伞。

  不仅如此,通过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数据电文和电子合同问题、在线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税收、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快递与电子商务协调发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等配套机制加之近期即将市场化的征信系统,必然能够构建更加诚信、公平的法治环境,必然能够促进以创新为特色的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实现我国电子商务的新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