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磊:取消利率管制是利率市场化改革新起点

25.10.2015  17:05

  10月2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在降准降息的同时,放开了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当前,为何再度降准降息?这将对实体经济产生哪些影响?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是否意味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画上了句号?《经济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陆磊。

  记者:今年以来央行已经3次“双降”,为何选择在此时再度降准降息?

  陆磊:事有标本,物有表里。当前经济运行标在周期,本在结构;与之对应的货币金融政策,表在逆周期宏观调控,里在金融资源配置。此次降息针对周期性因素,重在治标;普遍和定向降准针对周期和结构性因素,标本兼顾;放开存款利率上限重在全面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方式,触及了中国金融体制的根本环节。

  经济金融周期性因素决定了以降息、降准为主要手段的逆周期宏观调控。第一,从货币调控视角看,经济增长、物价走势、国民就业和国际收支是宏观调控方向、力度和工具使用的决定性因素。经济增长稳中有降,消费价格指数与生产者价格指数持续背离,企业经营存在压力,外部需求存在不确定性,都需要货币政策从逆周期角度适时适度实施预调微调,为经济稳定增长提供中性适度货币金融环境。

  第二,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视角看,金融部门流动性和利率是中央银行巩固前期政策效果,继续实行降息、降准政策的主要推动力。

  从央行公布的数据看,2015年9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35.98万亿元,同比增长13.1%;人民币贷款余额92.13万亿元,同比增长15.4%。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为4.55%,比上年年底下降近1个百分点。一方面,货币信贷保持了高于GDP增速与CPI增速4个百分点的较高增长水平,无疑体现了在货币政策的正向激励下金融部门对经济的有效支持;另一方面,贷款和货币市场利率保持较低水平,意味着金融部门流动性在合理充裕状态下。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主要经济体加息预期与我国汇率形成机制的进一步市场化改革,推动了外汇储备余额下行,对于中央银行通过外汇占款对金融部门投放流动性的渠道构成压力,把握时机降息降准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并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的能力,切实降低各类经济主体融资成本。

  记者:央行此次还实施了定向降准。您如何评价此前6次定向降准的效果?定向降准对实体经济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又有何意义?

  陆磊:经济运行的结构性矛盾决定了定向降准政策的持续优化。与总量性政策的普适性出发点不同,公平与正向激励是结构性政策的出发点。根据央行测算,在此前的6次定向降准中,按家数计算累计已有97%的金融机构享受了定向降准政策,在激励金融机构支农支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此次定向降准中,央行调整优化了标准,综合考虑金融机构符合宏观审慎经营的情况、“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及存量占比,特别纳入了金融机构“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总量。这意味着,原本主要面向中小金融机构的定向降准进一步扩大到了部分符合条件的大型商业银行。

  以农业银行自2010年开始的“三农金融改革事业部”改革试点为例,其县域72%的机构、79%的人员、83%的存款和85%的贷款纳入试点范围。截至上年末,农业银行县事业部贷款余额2.26万亿元,累计发放惠农卡1.38亿张。按照2014年末“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重不低于15%的标准,把支农、支小的大银行纳入定向降准政策范畴,有利于进一步正向激励我国大中型银行等金融主力部队开拓“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领域,有利于金融资源弥合国家经济结构短板,全面促进结构调整。

  记者:有人认为,此次存款利率上限放开就等同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完成。对此应怎么看?

  陆磊: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里程碑,这标志着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入宏微观联动的新时期,这是由全面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根本性要求决定的。

  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不断走向深化的过程也是改革认识论和方法论不断走向深入的过程。在20年的改革中,价格是资源配置的信号。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等观念逐步成为共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指出了“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金融改革具体方向。

  第一,取消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是微观意义上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必要条件。一方面,实体经济部门在获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合理议价将成为现实,对金融业产品服务供给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构成正向激励,改变其单一依赖存贷款利差的传统收入模式,进入了自主研发或学习定价模型的新时期;另一方面,金融业面临的同业竞争压力也将形成对定价自律机制的有效构建,以形成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自发矫正。从最近一年不断扩大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的实践看,银行业通过自律机制,结合降息周期,推动存款利率下行、避免存款利率上升并向贷款利率传导已见成效。

  第二,取消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是宏观意义上中央银行调控方式、工具和参照系改革的新起点。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央行仍然将公布存贷款基准利率,并作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的重要参考。可以预期,央行将参照国际经验结合我国金融机构和市场特点,在基准利率形成机制、货币市场向存贷款市场的利率传导机制、中央银行政策利率体系、本外币政策协调,以及对单个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定价异常行为管理等层面进行一系列制度改革和工具创新。

  第三,取消存款利率浮动上限以及后续利率市场化改革在金融稳定意义上已经具备了重要前置条件。改革有风险,推动改革需要预估和管理风险。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性制度安排,2015年5月1日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和面向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制的建立,为金融业稳健可持续运行和存款人权益保障构建了扎实的制度基础,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经济日报记者 陈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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