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一切烟草慈善行为的善与“伪善”
正在公示阶段的中国首部《慈善法(草案)》首提限制烟草企业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的规定。对此,控烟专家表示,该提法值得赞扬,但仍然存在可能被用于烟草宣传的漏洞。与会部分专家认为仅禁止慈善捐赠并不足够,“慈善活动包括很多种,比如义诊、募捐等,都是目前该条款禁止不了的。”(11月5日澎湃新闻网)
很明显,部分控烟专家誓与烟草业彻底划清界限,哪怕烟草业想做点善事也不接受。作为一种立场,当然越坚决越好。但是,在这世界上,真的存在立场先决下的“油盐不进”?何况,虽然烟草有害健康是全球的共识,但烟草业还没有像毒品一样被禁止。在我国,烟草不仅是合法销售的商品,烟草业还是税利大户,怎么看都不像是该被打入“十八层地狱”的恶魔。不与其为伍做朋友,但也不具备将其当成死敌的现实基础。
《慈善法(草案)》首提限制烟草企业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其意义在于限宣传烟草制品。这种限制是基于烟草业“利用慈善捐赠”,而不是慈善捐赠行为本身。那么,对不能起到宣传烟草制品作用的,烟草企业默默无闻的慈善捐赠,有什么拒绝和抵制的必要?退一步说,即使烟草业没有资格参与高尚的慈善活动,难道以慈善捐赠赎罪也不行?
不可否认,控烟专家对烟草业表现出的深恶痛绝,是出于一种纯正的善意。然而,控烟专家对烟草业类似于“洁癖”的避之不及,却产生了“伪善”的意味。伪善的做法,就是把自己推向一个道德至高点,而不是为了改善事情结果。在对待烟草企业慈善捐赠的问题上,控烟专家凭什么把慈善捐赠和广告效应做必然联系?这个内在逻辑是广义的还是仅局限于烟草企业?如果把行善和扬名等同起来,那么,各种高尚的慈善募捐的意义就会一落千丈。
控烟专家把慈善募捐和“广告效应”相提并论,本身就背离了行善的本质,让原本表现出的极其“清高”,掉入世俗的平庸。而这种不是为了改善事情结果的道德“洁癖”,注定不利于让慈善事业结出更大的善果。就如部分控烟专家所言,“慈善活动包括很多种,比如义诊、募捐等”,这“多种”慈善活动,都需要善款的支持。“过去我们国家一旦遇到大型灾难,比如地震或火灾,政府都往往愿意去找烟草公司赞助。”对于一个有钱的合法企业的慈善捐赠,有什么理由拒之门外?
就算感情用事,咱不需要一个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企业的钱,那么,您还得具备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救助资金。然而,“在美国,平均每人年捐款的次数达到7次,而中国每人每年捐款的次数是0.01次”,在这样巨大的落差下,还容得控烟专家“使性子”,眼看着慈善基金捉襟见肘?因此,这种不是为了改善事情结果,只是抢占了道德至高点的“清高”,几乎成了一种伪善。
毋容讳言,烟草业能够屹立不倒,除了市场的实际需求,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还至关重要。控烟专家提出,《慈善法》应禁一切烟草慈善行为,这对于一个顶着“坏名声”赚钱的企业来说,可能会暗暗窃喜。说白了,对于烟草这种特殊商品,还处于难以脱瘾的“烟民”来说,是不看广告看“疗效”的。控烟专家与其在慈善捐赠上排挤烟草业,还不如让慈善机构拿烟草业的慈善捐赠,替他们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