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最高罚款500元

03.01.2017  13:03

  《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在相关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果违反“禁燃”规定,要小心受罚。

   明确烟花爆竹“禁燃区”范围

  我市明确,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东至昌东大道,南至祥云大道、生米大桥、昌南大道,西至枫生高速,北至一环线、英雄大桥、富大有路合围的区域(扬子洲镇除外);新建区长堎镇。

  规定的区域之外,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公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红谷滩新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拟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

  在规定区域之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公园;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燃区”内禁售烟花爆竹

  《规定》提出,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由此给已经取得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之外,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

  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本市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规定。本市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举报违法销售烟花爆竹有奖

  《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对举报的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监督、检查、指导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

   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最高罚500元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提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企业被处罚的,处罚记录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记者 吴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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