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离婚:青春损失费按年计算一次赔180万元

13.07.2015  12:20

  青春损失费按年计算一次赔180万元 不能搬家、不准移民、孩子不准改姓

  文/广州日报记者谭秋明

  “男方婚内出轨,按结婚年限一次性赔偿女方青春损失费,每年10万元人民币,共计180万元。

  “离婚后,儿子xx交由女方抚养,女方应向男方承诺不搬家、不移民。如女方日后再婚,xx不改姓。”......

  离婚之际,有些怨偶写下了不符常情、与法律相悖的奇葩离婚协议。而这些令人啼笑皆非的协议,往往最先交由婚登员审读。

  日前,记者深入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采访资深婚登员,发现不同年龄段的人,结束婚姻的原因和主要特点各有不同。

  “通过离婚协议,往往能判断一对夫妻对家庭和双方关系的态度。”一位从业近10年的婚登员这样分析,那些协议写得滴水不漏的夫妻,很可能是技术性离婚,如果他们还是手牵手、笑呵呵走进婚登处的,“就八九不离十了”。

   索偿型

  结婚18年

  “埋单”180万元

  “男方婚内出轨,按结婚年限一次性赔偿女方青春损失费,每年10万元人民币,共计180万元。”一天,一对衣着入时的中年夫妻来到婚登处办理离婚,针对离婚协议书中的青春损失费一项,婚登员指出,这和《婚姻法》等法律要求不相符,请双方协商。

  “他必须为我逝去的青春埋单。”女子当即柳眉倒竖,坚持这条协议不能取消。四十出头的她,唇红齿白,身材苗条,风韵犹存。“当年不是我放弃一切,陪你打拼,(你)会有今天的日子吗?”她质问一旁满脸无奈的丈夫。

  初识时,他们都是从外省到南方打拼的打工仔、打工妹,惺惺相识,悄悄相恋。她为了支持他的事业,放弃自己的前途,“我那时已经当领班了,他还是一个普通业务员。”他们的婚恋故事,和那些发迹以后弃糟糠的电视剧如出一辙,从女儿12岁起,他开始以忙为借口夜不归家。她风闻他外面家外又有了新家,却不敢追究。“因为那时女儿还小,要有人养,我已经脱离社会太久,没有能力。

  今年,女儿16岁,出国留学了,她觉得:“想重新过自己的人生。”于是提出离婚。

  “他从头到尾没说几句话,有一句说得挺不中听的,‘我玩归玩,知道家门在哪儿!’女方一听,情绪更激动,又哭又骂。”接待他们的婚登员回忆称,双方因为这一条协议在婚登处磨了整整一个上午,之后,又来了一两次,离婚还是没办成,原因是女方坚持索要青春损失费。

   婚登员:高额赔偿多因男方背叛

  多位受访的婚登员不约而同地指出,发现丈夫背叛婚姻的女子,在协议离婚时,往往会提出“青春损失”这一项赔偿,计算方式五花八门,“有的按相识、结婚年限计算,有的按男方年薪计算”,而且,索偿数额都偏高。

  “这一项约定,与有关法律不符。有些丈夫明知自己有过错会答应,即使最终没有写入协议,但给付了赔偿。大多数时候,双方会为这一项协议争执不休。”有婚登员表示,也曾发生因这一约定不能写入协议,双方口头商定后,办妥离婚,男方反悔,女方到婚登处求说法的个案。

   律师: “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部主任、资深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李小非指出,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无所谓“青春损失费”的概念,夫妻双方如在离婚协议中如此书写当然是无法过关的。对此,可依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如系因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以上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如已就补偿金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金”;至于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标准,目前法律框架下并没有硬性的规定,原则上只要双方对该标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同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一方亦应考虑到未来协议执行的可行性因素,不建议盲目地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此外,在有些案例中,考虑到日后子女的接受程度等问题,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也可在协议中隐去赔偿金的提法,而仅约明数额。

   离婚看三观

  70后 净身出户多

  受访的婚登员都认为,“70后”的婚姻多数走过了“七年之痒”,激情褪尽。据了解,近年“70后”的离婚以发生婚外情和婆媳关系为主要原因。值得关注的是,“70后”离婚时,男方愿意给女方更多的经济利益,甚至有相当比例的男方选择净身出户。

   80后 都别占便宜

  “‘80后’为了一碗剩饭这么鸡毛蒜皮的事情也会闹离婚。”一位从业多年的婚登员说。“80后”离婚呈现“两多”:一是结婚不到1年就闹离婚的多,二是孩子出生1~2年内闹离婚的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多数抱着“谁也别想占谁的便宜”态度。

   90后 “裸婚”又“裸离

  “90后”则是“裸婚”又“裸离”,如果有了孩子,谁都不想要。“90后”离婚时,经济纠葛相对少,“有房有车的‘90后’,房、车很多都还是父母的,还未转到他们名下就已经闹离婚了。”孩子则是谁都不要,有“90后”在离婚协议中写道:“哪一方空余时间多,交由哪一方带”。

  限制型

  高管离婚

  明确“三不准

  “双方自愿离婚,离婚后,儿子xx交由女方抚养,女方应向男方承诺不搬家,不移民。如女方日后再婚,xx不改姓。”这是一位公司老总和他的高管太太拟订的离婚协议。即使婚登员一再解释,该条协议既有悖情理,又于法不合,但男方顽固坚持说:“我叫律师来,帮你们补习下法律知识。

  这对精英夫妻的离婚原因很简单——性格不合。“一是大家都忙,二是任何事都商量不过来。”女方向婚登员吐露,他的为人就跟这一条“三不准”协议一样强硬。

  而办理期间,男方曾悄悄走开,在走廊上打电话搬救兵。“他应该是找亲朋好友来劝和。”婚登员观察,男方其实不想离婚。

  趁其妻出去接电话的间隙,他跟婚登员说明:“一定要保留这条,她坚持离婚,就是想带着我儿子去外国发展。我还怀疑她在外面乱搞呢。”“夫妻双方最忌猜疑,你们应该加强沟通。”婚登员规劝,他却不容置疑地说:“我不会错的!

  “女方很冷静,这是较为少见的。”婚登员回忆称,双方都属于“三高”人士,学历高、收入高、社会地位高,因为当场谈不拢,女方转而咨询婚登员说:“能不能请个律师过来代办?”她还说:“我不想上法庭,去那里能拿到的赡养费很有限。

   婚登员:针对孩子的限制最多

  婚登员普遍反映,针对孩子探视问题的限制型协议最常见。虽然婚登员一再申明这样的协议严重违背《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但抚养方,一般是女方,都会较为坚持。

  据了解,限制型协议中,陈词最决绝的是:“今后不准见面”“男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触孩子”,还有一些限定严格、陈述周密的,如:“每周约定xxx(时间)见面,每次不超过2小时”“每周通1次电话,每次不超过10分钟。”“不准xxx(孩子)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与xxx(第三者姓名)见面接触。

   律师: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李小非分析,上述案例中出现的限制性条款,如不准搬家、移民,禁止与第三者接触等均明显地反映出协议双方其实是将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映射在了孩子的问题上,背离了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李小非指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只能诉诸法院解决。但法院在判决处理该类问题的时候,只能依照惯常的、划一的标准进行裁判,因此判决的结果往往不能体现个案中当事人的特殊要求,比如双方轮流抚养孩子,较高的抚养费或教育费等。因此,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的问题上,应当尽可能以协商为主,同时以孩子利益为最高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