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一村民种植4368株罂粟喂猪 称能给猪治病
3日,记者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盐边县村民罗某某为了给牲口治病,种植了罂粟4368株,没想到犯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罗某某是攀枝花市盐边县人。2013年11月13日,盐边县公安局红格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罗某某在种植罂粟。民警当即赶到种植地,并铲除罂粟4368株。
随后,民警通过村干部电话联系了罗某某,罗某某即回到家中向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其讲述,她于2013年10月初从云南带回罂粟种子,在自家的田地内种植罂粟。罗某某称,种罂粟的目的主要用来喂猪,因为这可以治疗猪拉稀的毛病。无知的她还说,不知道种植罂粟是违法犯罪行为。
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4年3月20日,罗某某被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经盐边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盐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种植的是毒品原植物罂粟,违反国家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法规,非法种植罂粟4368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罗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即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鉴于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目的不是用于营利,社会危害后果较轻,且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罗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罗某某不服,提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种植罂粟的目的不是用于营利,而是给牲口治病,社会危害后果较轻;家有残疾老人和儿童,属低保生活,家庭生活困难;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
日前,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罗某某有自首情节,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目的不是用于营利,社会危害后果较轻,有悔罪表现,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家庭具体情况,对上诉人罗某某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依法予以改判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终审判决,撤销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上诉人罗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覃敏 记者 罗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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