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一)办事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 国务院令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 民政部第18号令)
3、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二)申报条件
1、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和必要的场所;
5、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6、申请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须为法人。
(三)申报材料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申请书;
2、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和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3、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6、章程草案;
7、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举办者按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设立的条件,准备相关材料,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省科技厅政体处受理有关材料;
3、审查:省科技厅政体处对举办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有关事项和条件;
4、审核:根据审查结果,经处务会提出同意设立或者不同意设立的意见,报厅领导审核;
5、批复:对条件符合者,作出同意设立的批复;对条件不符合的举办者,告知原因,作出不同意设立的批复。
(五)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设立或者不同意设立的决定。
(六)承办部门
受理地点:省政府大院北二路53号江西省科技厅906室
管理部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联 系 人:张馥
联系电话:0791-6254241
(七)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