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积极落实未成年人特别保护制度
10.12.2013 17:16
本文来源: 江西检察网
今年以来,鄱阳县检察院侦监科依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29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落实特别保护制度,充分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相关合适人员到场“陪同”提审。如未成年人陈某涉嫌盗窃案,陈某从小父母离异,跟随父亲生活,现父亲患病住院,无法到场陪同提审,我们便通知其所在村委会干部到场陪同提审,并告知村委会干部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对提审过程进行监督,切实维护该未成年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具备帮教、监护条件的未成年嫌疑人可不批准逮捕。如未成年人石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石某因小事将他人打伤,该院办案人员调查了解到,石某家长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其医药费等损失,同时,石某家长表示加大管教力度,好好教育孩子,确保在非羁押期间接受传唤并到案参与诉讼。为此,该院对石某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切实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法律援助机制。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提供辩护,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将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充分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将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制作笔录附卷,并将该意见做为捕与不捕的参考依据。
本文来源: 江西检察网
10.12.2013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