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细化措施确保平稳过渡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税务机关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通知细化和规范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等环节工作流程。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的企业到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申请后,其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如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实施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原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如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全面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和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税务机关密切加强同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快工作进度,积极探索试点,为今年10月1日全面推行“三证合一”改革打下了坚实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的协作合作,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总局将通过加强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平稳过渡。
税务机关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优化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各个应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切实提高服务市场主体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