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出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16.07.2014  12:01

  近日,吉安市地税局召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1+12”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为全力支持我市深化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旅游强市建设,市地税局推出了一系列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吉安市地税局出台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1+12”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租车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对注册在吉泰走廊内和井冈山市(含风景区)、永新县从事旅游业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为助推旅游企业做大做强,《意见》还明确了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减免措施:对鼓励发展的吉安市旅游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予以减免;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用来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用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另外,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也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