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建设工作的通知

13.02.2014  12:21

各设区市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文件精神,地级以上城市分三期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目前我省南昌市、九江市已于2012年、2013年先后实施了空气质量新标准,新余市已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站房改造和包括PM 2.5 等设备更新工作,其余8个设区市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今年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 设区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启动空气自动监测站仪器招标工作,按期完成新标准建设、联网、发布等工作。

二、时间节点 。2014年8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站房改造及包括PM 2.5 等六项指标监测仪器设备的招标工作,数据传输、信息发布与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所需硬件设备安装到位;10月底前完成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并开始试运行,辖区内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保厅联网,子站实时数据及审核发布数据同步上传省环保厅监控平台;2015年1月1日起按规范实时发布包括PM 2.5 在内的监测数据。

三、进度通报。 设区市环保局应尽快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人,并加强监测业务培训。自2014年3月起,每月5日前向我厅报送上月工作进展及本月工作安排。我厅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适时开展现场督查。

四、其它要求。 南昌市、九江市环保局要继续加强对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规范管理,在确保监测点位稳定运行的基础上,保质、保量完成空气质量监测任务;配合省站继续做好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新余市环保局要继续做好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试运行,加快空气质量监测的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工作。

联 系 人:环境监测处  程波平

联系电话:0791-8686666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