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改革将满2个月 多少旧案盼着重获生机
太原市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7月1日,立案审查制变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将满两月。这项改革让市民立案终于变得容易了,尤其是常被挡在法院门外的“民告官”案件。据最高人民法院6月初晒出的首月“成绩单”显示: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同比增长29%;而“民告官”案件,全国法院同比增幅达到221%,其中天津法院同比增长752.40%,山西法院同比增长480.85%,上海法院同比增长475.86%。
来自广东的数据显示,当场立案率居广东首位的佛山市,在立案登记制后“民告官”案件增长仅15%未现井喷。就全国范围而言,在大数据的背后,一些典型的立案难样本借“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机会得以登记或立案。有的多年来都立不上的陈年老案,已经踏上了新的诉讼之路。
案例1
山西疫苗事件五年后终开庭
事件回顾
作为五年前山西疫苗事件的受害者,2015年5月12日,山西省古交市原相乡河口村农民赵国平,起诉太原市医学会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立案。6天后,其起诉山西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卫计委),在太原中院同样获得立案。赵国平的遭遇是典型的立案难样本,这是山西疫苗事件在被曝光后,6年来第一起涉及提出监管部门过错、并被成功立案的诉讼。
赵国平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其女儿赵紫雨系受山西疫苗事件影响的患者之一。在他的案子之前历时5年难获立案的背后,还有240多个受害者家庭。立案登记制实施,让他看到了希望。2006年10月,按照山西省原卫生厅(现卫计委)2006年8月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其不满1岁的女儿赵紫雨接种了标有“山西CDC专用”的Vero细胞乙脑二类疫苗,之后发生抽风落下癫痫后遗症。
实际上在2006年前后,山西出现与其女儿一样病症的幼儿不在少数,共同点是出现病症前均接种了乙脑、乙肝等疫苗。疫苗安全问题曝光后,矛头直指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对疫苗负有配送、保管义务的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之后山西省政府迅速介入调查,这一事件当年被称为“山西疫苗事件”。
赵国平介绍事件发展至今,除有少数“异常反应”鉴定结论外,并无任何官方鉴定指明患儿病症和接种疫苗有直接关系。2011年,他向太原市医学会提出预防接种事故鉴定申请并获受理,缴纳鉴定费2500元,但随后收到太原市医学会《不予、中止、终止医疗事故争议的通知书》,该申请中止至今仍未有鉴定结论。发生委托合同纠纷后,其到法院要求立案请求撤销太原市医学会关于中止医疗事故争议的决定,一直未能如愿。
律师说法
该案具有典型样本意义
今年6月10日,该案获立案后在法院已进行了第一次开庭,目前需等待继续开庭或法院判决。赵国平称,接下来其状告山西省卫计委一案,也很值得期待。
作为赵国平案件的前代理人,陈涛安表示此次两宗独立案件均获立案,意味着山西疫苗事件终于可以进入司法程序,疫苗事件是否为医疗事故也可寄希望于司法裁判而得出答案。据陈涛安介绍,目前仍有二十余个家庭意欲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从这个角度看赵国平从遭遇立案难到如今能立案并步入开庭,对所有疫苗案受害者家庭,具有典型的样本意义。
案例2
五粮液酒窖产权纠纷案现生机
事件回顾
同是五年前,四川宜宾市尹氏后人掀起著名的五粮液明代窖池侵权案,后由宜宾市两级政府介入不了了之。
关于16口明代酒窖所有权的争议,尹家与五粮液之间的关系要追溯到1952年。当时这16口酒窖租给宜宾专区国营二十四酒厂使用,尹伯明同该厂签订了第一份租赁协议,租期两年,月租金35元。根据起诉方提供的诉状,这16口窖池除了文革期间有中断经复查补付租金外,该租赁法律关系一直延续。
1993年6月9日,五粮液酒厂同尹家代表人尹孝功签订了五年租期协议,并从1985年补付清了使用租金。到2009年,租金上涨到每年23.11万元,到2009年五粮液公司一直支付酒窖租金。事情的转折在2009年底,尹孝功代表尹家多次向被告提示通知租约到期,催请续约。但五粮液方面却不再续签,并称该酒窖属于宜宾市国资委的入股资产。也由此,五粮液与尹家之间起了冲突。
尹家称,实际上1984年宜宾市人民政府经反复核查,曾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发出《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通知》的第454号文件,明确进行了酒窖归尹家的确权。但2010年5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突然发文撤销 454号文件,认定当时政府确认酒窖属于尹家所有的文件是错误的,酒窖应当属于五粮液所有。
2010年6月20日,尹孝功分别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将宜宾市政府、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以及五粮液公司告上了法庭。起诉方认为,根据历史资料,五粮液公司向其长期租赁的酒窖,物权归为自己所有。在由宜宾市两级政府介入后,该案一直不了了之。
律师说法
检验立案登记制试金石
今年6月25日,四川省高院在受理该案后即开庭进行程序性审理,内容为法院对五粮液三被告提出法院无管辖权问题进行质证调查。代理律师李道演向羊城晚报表示,尹家在庭上出示了30多份证据,以期证明该案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法庭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意见,正式庭审将另定日期。“实施立案登记制度后,法院依法受理了五粮液酒窖产权纠纷案,这一块是检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试金石。”李道演称,该案作为立案登记制的经典样本值得期待。
立案登记制并非有案必受理
市民质疑 由直接拒绝到收下材料再拒绝?
65岁的陈金茂,在这十年间曾不下十次来到到珠海中院立案大厅申请立案,但他的立案申请从未被受理。1998年3月,珠海中院裁定珠海市无线电厂破产,陈金茂此前向该电厂提供了加工材料。企业破产后他要求返还原料或赔款,但法院裁定将原料纳入破产债权分配。最终,陈金茂并未拿回自己的原料货物。
陈金茂认为,该裁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是错误裁定,由此对自己财产造成损失。2005年开始,陈金茂开始向珠海中院申请,要求国家赔偿约118万。珠海中院曾向陈金茂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表示其申请确认司法赔偿的案件属于破产案件,不在可以赔偿的案件范围内,也不属于最高院关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中规定的情形,因此对其国家赔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今年5月4日,在立案登记制制度实施后,陈金茂第一个来到珠海中院递交诉讼材料。法院书记员当场受理了陈金茂的诉讼材料,并出具了编号为(2015)珠中法赔登字第1号的立案登记通知书。法院表示已经收到申请材料,但将对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告知处理结果。
6月27日,陈金茂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前不久他收到法院的结果告知,仍表示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认定情形,不予受理。唯一的区别是“由直接拒绝,变成收下材料再拒绝”,对此陈金茂质疑,立案登记制是否真的有作用和意义。
法官解惑 不符合条件仍然不受理
对于陈金茂的疑问,珠海中院立案庭一名法官表示,这是许多市民目前针对立案登记制的误区,认为只要是递交材料最终都会立案审理。之所以会如此,其称这是部分当事人、律师由于对立案登记制度的认识误解,对于不属于法院管辖、或是有违级别管辖的案件均向法院提出诉请。该法官称实际上很多不符合起诉条件,对于这类案件法院经过判定后还是不会最终受理,只不过手续比以前更加完善。(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罗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