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庆锋:立法禁“啃老”警示意义大于法律内容

26.06.2014  12:11

  “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因为这些条款,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禁止“啃老”条款更是引起社会热议。(6月25《人民日报》)

  关爱老年人,保护老年人权益是社会应有的基本价值观和道德理念。不可否认,当前我国老年人群体权益保护政策还需要不断调整,相应的法律规范还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于此,山东省拟从立法的角度来解决日益严重的“啃老”问题,其初衷是值得肯定和赞许的,只是在具体的条文规定、内容执行上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从内容规定和效果检验方面来看,山东省拟立法解决“啃老”问题,确有“多此一举”的尴尬。同“常回家看看”相关条文规定如出一辙的是,在什么是“啃老”、什么程度才算是“啃老”的问题上,此法必然面临“定量”与“定性”问题的“纠结”。或者退一步说,即使“敲定”了所有的内容条文,也很可能会引起不小的争议。在此背景下的法律权威、执行效果都可能会有所减弱。这是值得我们仔细斟酌和处理的问题。

  但事实上,立法禁“啃老”,其警示意义远大于法律内容。从法律上防止“啃老”,和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具有曲艺同工之处,就是让社会更加意识到维护老人权益、关爱老年人健康的重要性。同时也鼓励年轻人摒弃惰性思维,要靠自己的劳动生存,以一种更加积极主动的心态去融入社会,创造自己的生活空间。所以说,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禁止“啃老”问题,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完全禁止“啃老”现象的存在,但至少可以让更多的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起到了正确引导价值观的作用,其意义已经超出了法律内容本身。

  其实,要防止“啃老”,道德力量与法律规定相结合或许更有效。中国历来就有尊老、重孝之道,适当加以引导和宣传,并辅之以法律规定、社会监督等客观约束,就能内化为社会自觉行动,其效果可能会更好。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说,立法禁“啃老”,也未尝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