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其君:招牌错别字也要“正视听”
走在街上,经常能看到一些商铺的招牌、广告牌上出现错别字、简化字等不规范使用汉字的现象。一些市民担心这会误导孩子,呼吁商家赶紧改正。记者近日在四城区巡街发现,商家招牌上有不少错别字。(6月23日《福州晚报》)
招牌如人脸啊,特别是街头商家,招牌更不可随便。你想,谁愿意和招牌都出现错别字的商家打交道呢?所以,一般情况下的出错率应该是很低的,因为那代表着商家的形象及在消费者和顾客心目中的信任度。
再说,如果满城尽是街头招牌错别字:“家私”被写成“傢俬”;将“账簿”写成“帐簿”;“橱柜”写作“厨柜”;“炭烤”写为“碳烤”……如此任其发展下去蔓延开来,尤其是小孩长期的耳濡目染之下,不只是污染祖国的语言文字,误导小孩的问题了。这也难怪有市民希望商铺经营者赶紧改正了,是的,文字生态和自然生态一样,稍不注意,就很容易受到污染,一旦出现问题,再想“以正视听”恢复就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看来,规范招牌用字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实际上,规范使用文字早有法律规定。2001年元旦起施行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其中明确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禁止使用繁体字、简化字、异体字。
另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在1998年发布《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使用错别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那么,针对一般商铺招牌不得使用繁体字的规定,一名商家说这是他们的自由,而且“没有人会管的”。有道理,我是宁愿信其有,不愿信其无啊。地球人都知道,如果有人管,还会“满城招牌尽是错别字”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其中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监督管理。招牌,是一门科学。招牌用字,既要有利于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又要以不误导广大受众特别是一些青少年为前提,而决不能为了诸如“招牌上使用繁体字,更有文化味。”而形成“不规范文字化”、产生“流毒化”,并由此带来一些不必要的负面效应。这里暂且不去理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平时都干什么工作去了,只是希望他们“该出手时就出手”走出凉意十足的空调房马上就出发去规范监督管理商家招牌的规范用字了。除此之外,还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特别是需要广大商家严格加以自律。只有各方联动,人人关心,才能营造一个规范的语言文字环境,彻底杜绝招牌频现错别字的现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