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其君:毒驾早应纳入法律天眼

18.06.2015  11:58

  15日晚10点半左右,福州岳峰路上,一辆黑色现代轿车突然“发狂”,一路连撞数车,往福新路方向冲去,最后迎面撞上一辆银色轿车才停下。派出所民警、消防队员、特警随后赶到,但驾车男子不肯下车,手持菜刀与警方对峙,大声叫嚣“要自杀”,还向车窗外抛撒钞票。16日,海都记者也从急救部门了解到,男子死因被记录为“吸毒过量”。(6月17日《海峡都市报》)

  无独有偶。日前,福州晋安区法院刚审理一起“毒驾”案件。2013年1月4日,男子林某吸毒后,驾驶一辆宝马车从平潭向福州方向行驶,行驶至晋安区福马路大名城对面道路上时逆向行驶。民警拦截该车时,林某强行闯关逃跑,在国货路、群众路接连冲撞19辆私家车、警车和公交车。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吸食毒品后,司机会极端亢奋,甚至产生幻觉等症状,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造成极高的交通肇事、危害公共安全的几率。毒驾是吸毒驾驶的简称,英文名:Drugdriving,其造成的后果不亚于酒驾,比酒驾更甚,毒驾是未戒断毒瘾者或正在吸毒者的驾驶车的不安全因为,对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巨大的威胁。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目前较为流行的毒品多为兴奋剂一类,有严重的致幻性。毒驾正作为一种新的危险驾驶罪危及到人们的安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但刑法并未对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给公共行车安全造成极大隐患的“毒驾”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如果不肇事,警方仅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对吸毒行为给予治安处罚,警方纵然想惩戒“危险驾驶的行为”却苦于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车祸猛于虎,法律大于天,此等毒驾行为早应从国家层面纳入法律天眼,对毒驾做出“零容忍”的态度,加大对毒驾的处罚力度,出台相关政策,将毒驾入刑,将危害程度大于醉驾的毒驾与醉驾一起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围,依法施以重典,以儆效尤,让每年呈上升趋势且目前只有注销行驶证以及行政拘留的处罚的毒驾面临着危害大却处罚轻除非构成交通肇事罪才能入刑的窘境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