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阴阳”合同卖地 江西两干部获刑

16.08.2015  14:05

 新华网南昌8月15日专电(记者赖星)两名管理处干部接受一砖厂老板行贿,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规避正常转让程序卖出集体土地。近日,江西芦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因受贿罪分别获刑。

  芦溪县人民法院介绍,2013年,砖厂老板梁某欲购买芦溪县芦溪镇温埠管理处的一块闲置土地。为规避国家所规定的土地出让程序,从而以更低价拿到土地,梁某找到该管理处主任杨某、书记宋某某、支委委员杨某某,四人商定了以82.5万元转让土地。

  此后,在杨某的提议下,管理处与梁某签订了阴阳两份合同。明面上是合作开发协议,管理处以土地入股的形式新建该土地上的房屋,管理处享有新建房屋第一层的所有权;暗地里签了一份土地买卖协议。2014年9月,由于有村民举报这块土地被违规出卖,四人再次商谈,对原有的“阴阳”合同进行了修改,合作协议变成融资协议,土地买卖协议变成房屋转让协议。

  2015年7月,梁某拿到土地后,分别给予杨某、杨某某5万元、3万元。之后由于规划变更,且违规出卖土地一事遭人举报,梁某未给予宋某承诺的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杨某某分别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置管理处的资产时未经正常程序,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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