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进行时:辽宁发布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规定
09.07.2014 13:13
本文来源: 工商局
手续更简便 责任更清晰
辽宁省政府近日发布《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简化并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
根据《规定》,市场主体可将房屋产权证明、租(借)用协议、购房合同和产业园区、聚集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等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县乡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使投资人在工商登记准入环节更加便利。
根据《规定》,市场主体可以“一照多址”。企业在其住所地县(含县级市、区)域内增设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以向所在地县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同时,市场主体可以“一址多照”,同一住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此条新政,可以释放更多的场所资源,鼓励投资创业热情。
《规定》突出了投资人的主体责任。在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限制的同时,为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规定》明确,市场主体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并在登记时作出承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规定》明确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职责,强调注重发挥社会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作用。
本文来源: 工商局
09.07.2014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