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最高库存量义务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为规范粮食收购主体经营行为,引导粮食经营者积极入市收购,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粮食局的工作部署和2014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省局决定开展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最高库存量义务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方式
检查对象为在江西省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各类粮食经营企业。
检查按照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地检查、逐级汇总上报的方式进行。各地在组织专项检查时可结合收购资格核查、早稻收购监督检查等活动同时进行。
二、检查内容
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按照《江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赣粮发〔2010〕19号)核定了粮食经营者的最低最高库存量。
2、粮食经营者是否按照核定的库存量,履行了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义务,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重点检查粮食经营者履行粮食最低库存量义务情况。
3、粮食经营者是否按月上报粮食购销存情况。
4、粮食经营者是否有其他不履行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义务的行为。
三、检查时间
2014年7月20日至8月20日。
四、工作要求
开展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最高库存量义务情况专项检查,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重要内容,有助于规范粮食市场经营行为,更好地发挥粮食库存的“蓄水池”作用,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引导和督促有关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检查方案,细化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要求,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设区市粮食局要加强层级监督,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二)严格依规检查。要严格按照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粮食经营者,要引导督促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规给予严肃处理。要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载检查时间、对象、结果以及处理等情况,作为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的依据,并将相关情况录入“江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信息系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落实到人。实施粮食收购资格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其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检查人员不作为、不公正执法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及时核定辖区内粮食经营者的最低最高库存量,要求粮食经营者按月报送粮食收购、加工和销售的相关数据等,切实履行最低最高库存量义务。各地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相关数据要认真及时进行总结、上报。8月31日前,各设区市粮食局要向省局上报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报告及检查情况汇总表(附后)。
附件:2014年江西省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最高库存量义务情况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江西省粮食局
2014年7月17日
相关附件: 赣粮检[2014]9号(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