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精神病拾荒女砍死 对方不担刑责无法赔偿

21.12.2013  13:10

2012年6月21日下午5点多,来自安康的受害人陈进芳,在途经东大街与案板街交汇处时,与拾荒者田荣荣因口角发生冲突,之后被其用菜刀当街砍杀。2013年12月19日,西安中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但给予“强制治疗”;此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须赔偿受害人38248元。部分网民对此事予以较多关注。昨天,西安中院就网民关注的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解读。

疑问1:为何不负刑责

西安中院:在审查案卷时,办案人员发现田荣荣的供述中提到,以前三次被送往精神病院,辩护律师也向法庭提交了调取证据的申请书和两份证言,证明田荣荣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曾被送往陕西省精神卫生中心就医。

公安机关委托西安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田荣荣进行了精神病鉴定,两份鉴定结论一致:被鉴定人田荣荣患青春型精神分裂症;2012年6月21日下午5时许,被鉴定人实施杀人行为时正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由于受精神病理的影响,使其丧失了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评为无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疑问2:何谓强制医疗

西安中院: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该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四章新增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所谓强制医疗,是指国家为了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对患者疾病的治疗,以治愈疾病,维护公众健康利益为主。

强制医疗是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而对法定的特定人群限制社会活动并予以医学治疗的一项强制措施。在开庭审理田荣荣故意杀人一案时,还就“是否决定对田荣荣强制医疗”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当庭均同意对田荣荣强制医疗。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荣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经法定程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疑问3:民事赔偿如何计算

西安中院: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其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等费用,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但调解数额不受此限制。

因田荣荣本人靠拾荒为生,没有赔偿能力,办案人员专程到陕西省彬县田荣荣原籍调查,了解到田荣荣家仅有其父一人,且其父本身无生活来源,靠低保生活,也没有代为赔偿的能力。

根据上述规定,经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绪春、宋念仁因陈进芳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22165元,交通费5000元,家属误工费11083元,共计38248元。为了安抚陈进芳的父母因女儿被害所造成的痛苦,西安中院在一审宣判之前,已依法向有关部门书面申请刑事司法救助,并得到了肯定答复。